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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的公法是關鍵~
發表人 報馬仔  

發表日期

10/27/2014 9:36:31 PM
發表內容 如題~
回覆 Orz 在10/27/2014 10:16:33 PM的回覆:
我今天咡林X解題      公法徵收案      
不能除去      打情況裁定      而且老師非常自信說是日本法      當事人打願83,84行訴198,199   救濟

還說是萬年考古題      不會的   寫錯的
!!!   落後了~

幹      我整題拜拜
回覆 在10/27/2014 10:49:05 PM的回覆:
你的文法真的好奇怪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7/2014 11:06:17 PM的回覆:
哎呀
反正都考不上
每科都不是關鍵      懂嗎   
回覆 >< 在10/27/2014 11:43:48 PM的回覆:
B地根本未經徵收,沒有處分不可能提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241號,人民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回覆 masa 在10/28/2014 9:18:10 AM的回覆:
為啥都沒人覺得劃歸道路使用不是行政處分???

大法官156不是都說個別變更屬於行政處分嗎

徵收歸徵收

改變土地使用分區歸改變土地使用分區

然後造成的損失用行訴第八      請求一般給付

回覆 >< 在10/28/2014 10:09:44 AM的回覆:
是該先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再徵收作道路使用。

但題目沒出現關於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阿
徵收程序出錯,變更都市計畫未必也出錯
即使變更使用分區為道路,丙鎮公所也還是無權占用..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4 10:45:46 AM的回覆:
公法徵收案

對B地形式上根本沒有徵收的處分
連「違法徵收」都說不上
去民庭告767就好了(雖然考試我寫走行政提一般給付類推767),至於是不是既成道路那是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然後我還寫用行程128程序再開請求變更
既然只是AB地徵收誤寫,變更過來就好,也沒涉及第三人利益,對於地主的補償就AB地補償費比一比多退少補

我猜老師不是要考這個
但是這樣真的行不通嗎?
大家發表一下看法
回覆 i i 在10/28/2014 10:53:03 AM的回覆:
樓上很有勇氣
但是這樣寫   應該分數會很低的...
回覆 >< 在10/28/2014 2:13:06 PM的回覆:
沒有徵收的處分<-->行程128      有處分?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4 2:45:58 PM的回覆:
><大

題目是說有個徵收處分,但要徵收B地誤寫成徵收A地
(AB是同一地主分割後的地,)
然後交通設施蓋在B地上

所以
有處分,但處分寫的是A地被徵收
形式上B地沒有被徵收
這骨子裡就是寫錯而已
去提程序再開改一改有何不可?
又B地形式上沒被徵收,那在上面設路燈馬路就是鄉公所私佔民地,去民庭打767又有何不妥?充其量是已成既成道路,因考量公益訴無理由而已

我覺得要用傳統違法徵收或是既成道路去寫
還要去處理A地沒實際被徵收卻拿補償費的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這樣寫下去肯定開花(老實說是我不會寫)
回覆 處分已不存在 在10/28/2014 2:54:42 PM的回覆:
題目說90年間A縣政府已報經內政部公告撤銷A地徵收,該處分已不存在了,如何程序再開?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4 3:19:29 PM的回覆:
題目:

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A   地號與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B   地號土地誤植為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
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
核准公告撤銷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一、我倒是沒注意「核准公告撤銷A地號土地」
二、對於侵害排除提民事767或行政一般給付類推767結論不變
三、對違法處分,那就針對這撤銷公告(為行政處分)提行政爭訟(類型再商榷,但要我就提課予義務,請求撤另處,命為「撤銷A地徵收並徵收B地之處分」),如果時效已過還是可以提程序再開!
:)
回覆 >< 在10/28/2014 6:25:10 PM的回覆:
謝樓樓上補充,就是認既無行政處分存在,沒128的適用。
況且,徵收處分係侵益處分,"廢止"對甲係有利,對之救濟,不論行訴4或5,可能會無權利保護必要。

請求排除侵害,係公法事件或私法事件,我小結是認為係作公共道路用,認係公法。(可參陳敏總論7版1236頁例子).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4 7:10:42 PM的回覆:
><大
你跟其他大講的都有道理

但說實在的
身為一個律師(雖說我們可能都還不是律師,但總有一天是,可以先模擬一下),你當事人來找你,就是不能跟他雙手一攤說沒辦法,就算有一絲絲希望也要跟當事人講,只是成功機率、成本、其他影響要講清楚,再由當事人來評估要如何進行

侵害排除那部分我想我們有共識,我也是寫行訴8一般給付然後請求權類推767,只是是否是公用(既成)道路要實體審查後才知道,所以我想去民庭告也無妨(那是我自己的想法,考試沒這樣寫),況且現在沒審判權就移送就是了,去哪告實在也沒那麼重要

請求徵收B我引J400,並寫實務上沒辦法以行政爭訟請求徵收。但不能雙手一攤,所以我才提出最後一條路,說可能可以嘗試用行程128處理。
這真的不是沒可能的。
跟大家分享一個例子
小弟從事專利工作多年
曾數次跟智慧局商量職權撤銷核准專利的處分。只要還沒公告(沒他人信賴保護問題)、理由正當,智慧局都馬配合。
智慧局根本沒有問我請求撤銷的法律基礎在哪,反正對任何人無害,又是對的事情,沒請求基礎行政機關當然可以依職權為之,矯正之前的錯誤。
既然這樣,名義上去用128有何不妥呢?

這題考試該怎麼寫才會高分我不知道(只有改題老師知道)
但實務上如果就只是AB地號寫錯,請求行政機關程序再開,甚至請求其職權撤銷錯的,再下一個新的,都是很有可能成功的

而且今天這題的情況跟以前的例題最不一樣的是
行政機關真的想徵收B地,也有預算(以前例子都是說政府哭窮沒錢徵收),你只要想辦法,無論是在訴訟或是行政程序中,找個機會講清楚說明白,我想是很有可能達到目的的


回覆 >< 在10/28/2014 7:53:13 PM的回覆:
是阿,前兩小題應該沒啥問題。
第三小題,我記得是個學說實務爭議。
實務認為土徵條例就規定僅「國家」才能當需用土地人,#400非請求權基礎,所以人民不能請求徵收。
學說認為既成道路情形,應許人民以憲法15、#400請求。

寫128固然是個辦法,可是跟法條規定不太符。
就算可類推適用,要考慮處分的時點,如果是以70年時,當時徵收補償是公告現值+4至6成,錢會少得可憐。
如果機關現在要就B地為徵收,土徵條例修法後就要「市價徵收」。
不過,缺點就政府機關會擺爛不徵,所以要採學者見解,命題者才是對的...。
回覆 2015 在10/30/2014 2:23:37 PM的回覆:
剛才看完保O剛公布的解答
哀第3題真的死了(佔50分)
開題的標題是對的
我得2015見了

這題我太鐵齒以為不會跟去年題目徵收那一題一樣的梗才對
太在意甲的確收了徵收補償費的事實
以及題目給的70年90年.....
搞得我笨到寫公用地役關係
真的超級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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