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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前一天是要逼死誰 釋字725
發表人 衝律師啦  

發表日期

10/24/2014 3:58:27 PM
發表內容 大法官   725   出爐         「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憲法極有可能出現的考點 明天就可能會寫到
97   判字615   正式被幹掉了!!!
回覆 Teresa 在10/24/2014 4:15:01 PM的回覆:
釋字第   725   號   【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回覆 XDDD 在10/24/2014 6:22:43 PM的回覆:
如果沒有看到就。。。GG了XDDD
回覆 102菜鳥律師 在10/24/2014 9:44:44 PM的回覆:
不會啦!
跟學界通說一樣啊!(理由書和李惠宗老師說的根本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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