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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贓物罪上訴三審有爭議
發表人 刑法與刑訴之矛盾  

發表日期

9/17/2014 10:31:19 AM
發表內容
贓物罪上訴三審有爭議   修法補漏洞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年六月修正刑法贓物罪規定,無論是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都處五年以下徒刑,但因刑事訴訟法未配合修正,衍生贓物罪可否上訴第三審的爭議;司法院因法官詢問才發現問題,緊急提出修法草案,希望立法院本會期能通過,維持贓物罪仍然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現狀。

刑訴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原則和例外規定,原則上本刑最重三年、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例外列舉的一些罪名,也不能上訴第三審,其中即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贓物罪。但六月修法後,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已改為「以贓物罪論」的內容,對應不起來,贓物罪究竟可否上訴第三審,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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