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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刑法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8/20/2014 3:46:4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刑法163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進行酒測後,發現有185-3事由,尚未進行逮捕之際,
嫌犯狡捷逃逸無蹤,是否有刑法163第二項之虞?

也就是說如果公務人員有過失,但尚未作當場逮捕的程序及告知權利義務事項,是否不構成"逮捕拘禁",因為並非      "   已經逮捕置於拘禁力支配下之人脫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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