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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062條 親子關係否定之訴
發表人 llll  

發表日期

8/15/2014 4:43:18 PM
發表內容 請問1062條第二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這代表如果子女於成年後才知悉,也是可以在知悉時起2年內為之嗎?

如果小孩25歲才知悉,那小孩可在27歲前提起,是這樣的意思嗎?

感覺考題都只考到後段「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回覆 在8/16/2014 2:28:16 AM的回覆:
是的...吧

就文義解釋而言,成年後知悉則開始起算,未成年知悉則自成年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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