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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給付不能問題
發表人 豬皮  

發表日期

8/11/2014 7:14:2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老師在教授不可歸責債務人和債權人之給付不能時,強調物已交付之危險負擔由債權人承擔,故若物因不可歸責債務人和債權人而毀損,債權人仍需給付價金(民法373,   374)但此時一定要和225第二項搭配。

學生問題是若買賣房屋,債務人已交付房屋於債權人,但在約定移轉登記前震毀,此時就沒辦法搭配225第二項阿,因為沒有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請問債權人仍要給付價金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14 7:50:10 PM的回覆:
但在約定移轉登記前震毀,此時就沒辦法搭配225第二項阿,因為沒有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請問債權人仍要給付價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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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保險呢?

如果沒有保險,以致無對第三人之權利可資主張,當然還是要付價金。

否則為何稱「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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