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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
發表人 55  

發表日期

5/30/2014 11:56:01 PM
發表內容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犯案,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準詐欺罪行為客體年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從現行20歲降為18歲。
回覆 今年 在5/31/2014 5:48:56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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