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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理權之「隱名代理」概念
發表人 大一初學者  

發表日期

5/16/2014 11:00:12 PM
發表內容 老師、同學好,日前看到一個題目是:甲欲向丙購買a古董,不想透漏其名,委任乙購買之,並囑咐乙勿表示是甲欲購買。乙購買受讓a古董後,賣給了丁,甲得否向丁取得古董?

我的想法是,「隱名代理」下去討論,依據92台上1064決,要件是要有代理之意思+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題目上我覺得乙賣給丁表示他沒有代理之意思,而題目又說甲交代乙不能透漏是幫他購買的,相對人丙的內心意思應該是跟乙交易,所以跟本不構成隱名代理,只能說是乙丙間的交易行為,所以甲是不是只能依照內部關係的委任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

(抱歉,小弟是初學民總的大一生,很多概念還很模糊,請見諒)
非常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17/2014 10:50:07 AM的回覆:

結論是對

但是應該從「間接代理」不是代理的觀點下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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