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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擇定報考分別計算
發表人 律師考生  

發表日期

5/9/2014 7:48:53 PM
發表內容 報名有關規定:
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
「司法官」、
「律師」或
「司法官及律師」
類科其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算法是否如下:
則其錄取率33%時,設到考人數為
司法官   =   1000   *   33%   =   330人
律            師   =   3000   *   33%   =   990人
司法官及律師   =   6000   *   33%   =   1980人

回覆 你是學法律的嗎? 在5/9/2014 8:15:39 PM的回覆:
只有司法官和律師分開算2種算法
同時報司法官和律師
也會分別歸司法官和律師去計算
用屁屁想也知道
回覆 ,,,, 在5/13/2014 3:51:58 PM的回覆:
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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