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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車禍鑑定
發表人 憤怒  

發表日期

5/6/2014 7:55:17 PM
發表內容 初步分析研判表:
對方車: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支線道(閃紅十)車未讓幹線道(閃黃)車先行肇事
我方車:行經設有閃光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摱行。
今調解時對方一直要我承認我過失,但我方行車記錄器時速是60降側40左右,而且十字路口前是下坡道(我知台北市有訂時速在15,但我方車為弋引車,若時速在15時根本就無法行駛,這樣我方申請鑑定會反敗為勝嗎,現場圖:我方車有長達3.3殺車痕,對方車完全無殺車,且我方車已接近十字路口另一頭
(吞不下去,在調解時,對方還拍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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