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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土地法第82條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性質為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98台上1493)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3/2014 4:15:45 PM
發表內容

▌98台上字第1493號判決

主要爭點
土地法第82條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性質為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

判決節錄

按土地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及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關於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不屬同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暨其違反者,得處罰鍰、限令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等規定,核其本質均僅係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所簽訂之租賃契約違反各該規定者,尚不得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逕認為無效。

判決結論:
土地法第82條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性質為取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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