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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老師解答~~~
發表人 小白  

發表日期

5/2/2014 11:47:55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民法217條第三項,被害人承擔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一定要區分損害賠償權利人與債務人有無債之關係嗎?債務人與損害賠償權利人無債之關係的時候可以直接直接適用民法第217條第三項,因為法條上看不出來要去區分?
回覆
李俊德 在5/2/2014 12:22:39 PM的回覆:

應該這樣問你

如果沒有債之關係,你怎麼認定是被害人「代理人」及「使用人」?

而有債之關係,認定為被害人「代理人」及「使用人」是比較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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