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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9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1/2014 3:12:04 PM
發表內容

99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

主要爭點

銀行法§12-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該規定為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

判決節錄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長期存在之銀行連帶保證人制度,嚴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侵犯消費者權益,破壞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管功能,扭曲金融市場應有機制,故明文加以禁止,如有違
反規定,應屬無效。

判決結論:銀行法§12-1為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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