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債上P294之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1/20/2005 8:09:43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Q1:您討論債上P294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內部求償問題時,區分二種情形分別適用218-1讓與請求權與類推適用280、281求償權之規定;惟最高法院均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內部關係互無分擔部分,無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人間求償權規定之餘地(85台上975、86台上2656   、87台上373、92台上1540   ),其中85台上975並有提及「讓與請求權」適用之問題,亦採否定見解;
請問老師:學說上看法如何?
Q2:93台上1899謂:「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尚非當然得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準此,判決如命多數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主文自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本旨不符。查歐亞、泛亞、華邦等三家鑑定公司各自僱用之估價師謝華忠、曾嘉永、吳沛樺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吳鴻奇、許永修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歐亞等三家鑑定公司則應各就其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雖為原審所認定,然歐亞等三家鑑定公司相互間及與其受僱人以外之其他受僱人間,既無法律或契約上之「連帶」原因,原判決主文竟諭知上訴人全體應「連帶」給付,而疏未說明歐亞等三家鑑定公司究依何項明示或法律規定應相互間及與其受僱人外之其他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無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個案情形與債上P294二個法律問題雷同;
請問老師:原告訴之聲明應如何表示方始正確?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2005 9:54:19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1540   號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自不生民法第二百八十條所定連帶債務人間內部分擔求償之問題,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其利益自不及於他債務人,要無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
非出於同一原因事實,當然非連帶債務,當然無內部分擔的問題嗎?

但會沒有求償的問題嗎?你仔細想過我們所舉的例子。

乙向甲租車,在乙占有下被丙偷走,乙對甲賠償,當然有218-1的適用,這是學說一致的看法,完全沒有分歧。
難道,乙對甲賠償,甲所受損害被填補了。乙自行承受損害,小偷丙取得所有權嗎?

難道誰賠償,誰倒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2005 10:01:24 PM的回覆:
用「或」字

被告甲或被告乙或被告丙應給付原告..........元。
回覆 pig 在11/21/2005 6:56:30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看了您的回覆後,回頭仔細拜讀85年台上字第975號判決,其末段謂「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各與自己受僱人廖鵬飛、謝照世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分別基於法律規定而來,並非因本件侵權行為之同一原因事實所致。又上訴人自王有田、蔣桂香所受讓之債權,即是其本身應負連帶賠償之債務,該債務已由上訴人全部為清償而消滅,別無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存在(充其量僅為內部分擔義務之求償),要與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不合。『縱如上訴人主張,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內部並無分擔部分,無分擔部分之債務人為清償後,對應負終局負擔義務之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讓與請求權之規定,受讓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為全部求償等語,則應負終局賠償義務之人為廖鵬飛、謝照世』,亦與被上訴人無涉。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應就謝照世應分擔之數額,負連帶償還之責,要無可取。」云云,亦認賠償之人得向「應負終局賠償義務之人」(廖鵬飛、謝照世)為全部求償,看法與學說一致;惟上訴人係向謝照世之『僱用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求償,自屬不合!
謝謝老師之提點!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