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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判例的「不再參考」
發表人 hiaku  

發表日期

11/19/2005 8:02:52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關付款人的錯誤付款,在票據法以及民法債篇都是會念到的決議。雖然第10次決議的結論不若同年第11次決議來得明確,故一般而言都會直接援引第11次決議的結論,認為盜蓋真實印章的風險應由甲存存戶承擔,而偽造印章蓋於票上之風險應由銀行承擔,所以實際上第10次決議援引的機會本就不多;然看到第10次決議被90年第5次決議「不再參考」,請問老師這是什麼意思?一般用語不是只有「刪除」「廢止」「不再援用」3種嗎?這「不再參考」請問老師如何理解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5 10:58:27 PM的回覆:
決議不再供參考乙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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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身無誤,然因法律增修(消保法12及民法247-1),所以無使用可能,參考價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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