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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不當得利與債權保持力的問題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2/20/2014 2:40: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近日想到一個很玩味的問題:
「甲將所有權歸屬於丙的A車,擅作主張賣給乙」

這個傳統又經典的題目,每本書不可避免的都會討論到丙對甲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非給付型之權益侵害型)。

但我的想法是,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乙間,基於契約相對性及債權保持力,甲就出售丙車予乙的價金,應是有「法律上原因」的,但為何大家在解題時,又都會往不當得利去做答呢?

跟幾位執業朋友討論,也是一方面覺得「本來就是往不當得利去思考,因為甲侵害了原本應歸屬於丙的權利」,但另一方面又突破不了「甲基於買賣契約,對該價金債權具有保持力」。

因討論未果,才想到回來叨擾老師尋求解惑,感謝老師,祝身體健康。
回覆 Madonna 在2/20/2014 2:45:51 PM的回覆:
補充:
前述兩個想法,論理上應是矛盾的,因為若「甲對該價金債權具有保持力」,那麼就「沒有」侵害到原本應歸屬於丙的權利,因為該價金債權本來即應歸屬於甲。
回覆
李俊德 在2/20/2014 5:31:16 PM的回覆:

債之關係的相對性

甲乙之間買賣關係不得以之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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