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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選定當事人與必要共同訴訟
發表人 小秋  

發表日期

2/11/2014 3:45:40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有幾個疑問,要麻煩老師幫忙,感謝!!

1."選定當事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差別,是不是在於前者要選出   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後者不用選出被選定人,由全體一起為訴訟行為呢??

2."選定當事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一樣都是因共同利益而為訴訟行為,為什麼前者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資格,不需停止訴訟,而後者卻因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訴訟當然停止原因,就可以停止訴訟呢??
回覆
李俊德 在2/11/2014 11:31:28 PM的回覆:

選定當事人是共同訴訟的「簡化」

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則是共同訴訟的「類型」

二者著眼點不同,拿來比較很奇怪

例如

選定當事人是老人

必要共同訴訟是男人

老人與男人有什麼差異?

命題本身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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