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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2律師商法擬答 公司法第一題(232 241)
發表人 公法弱者  

發表日期

12/22/2013 1:46:30 PM
發表內容 一、A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家績優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利政策一向十分穩定且豐厚,惟因受到國際原料價格大漲影響,A   公司於民國   101   年度,稅後淨損達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民國101年12月31日A公司之實收股本為5,000萬元,未分配盈餘(不包括民國   101   年度淨損)為   800   萬元,法定盈餘公積3,000   萬元,特別盈餘公積   1,000   萬元,資本公積為   4,000   萬元。(其中,歷年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的累積金額為   2,000萬元,但無受贈與所得)   A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並通過董事會所擬具之   1,800   萬元虧損彌補案及   1,500萬元發放現金股利案。   請依公司法規定並附理由,說明以下各題:   
(一)民國   102年   6月股東會決議填補虧損之同時,可否再決議分派股利?(10分)   
(二)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所擬具的配發現金股利   1,500   萬元額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
規定?(20分)   
(三)如此的配發現金股利,學理上有無爭議之處?(10分)   
回覆 公法弱者 在12/22/2013 1:52:28 PM的回覆:
簡要寫一下打的爭點如下
第一小題:
1、依公司法§232-->無盈餘-->不得分派股利
2、惟可以公司法§241(台積電條款)為之(無虧損即可   不要求有盈
餘)

第二小題:
1、公司法241的條文、法理、修法理由
2、公司法241的算式涵攝本題
3、結論:有點忘了寫啥

第三小題:
1、公司法§232但書已刪   但卻新增§241   法理上有值得批評之處
2、從保障債權人的觀點   對保障債權人的程序付之厥如
3、惟亦有學理上主張   將本屬股東的錢還給股東並無不妥   亦深
值傾聽(王文宇師見解)
回覆 在12/22/2013 2:50:54 PM的回覆:
擬來擬去不如貼准考證號碼
回覆 jj 在12/22/2013 2:52:20 PM的回覆:
資本公積分配盈餘是不是要討論有違資本三原則?!
回覆 柯鎮惡 在12/22/2013 3:11:31 PM的回覆:
樓上那位哥
阿就不足債權人擔保就違反資本充實原則了阿

還有阿我絕得第一小題應該是在問分派盈餘的順序
不是說填補虧損完馬上可以分派盈餘
要什麼完納稅捐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之類的才可以有盈餘分派
不然你第一小提寫241第二小提也241不就重複
老師哪會這麼好心兩題考一樣的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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