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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時效請教
發表人 沉吟  

發表日期

11/14/2005 9:12:3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關於票據之問題
1.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其時效是否為3年
因為條文的寫法看不出來   上課的老師也沒講

2.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請問老師其時效的起算點從哪點開始

3.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請問老師其時效的起算點從哪點開始

煩請老師指點   謝謝
回覆 pig 在11/14/2005 11:16:40 AM的回覆:
票據法第22條規定得很清楚吧!!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回覆 沉吟 在11/15/2005 8:12:02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同學
關於第一個問題好像理解了
但是第二及第三個問題
還是不知道從何時起算其期間
是指有追索權之時嗎
那何時才有追索權呢
煩請指點   謝謝
回覆 pig 在11/15/2005 11:10:55 AM的回覆:
是指有追索權之時嗎
......................................................
當然

那何時才有追索權呢
.............................................
支票之執票人,對其前手之追索權:票據法22條第2項「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另參第130、131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5條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票據法22條第3項「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關於期間之起算,參91年9月3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一○八○號判例要旨(廢止)
票據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
廢止理由:票據法對於期間之起算,始日是否算入,已有明文規定,本則判例應予廢止。」
回覆 沉吟 在11/16/2005 8:05:46 AM的回覆:
很謝謝您的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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