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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國考的資訊揭露之我見-不吐不快
發表人 suton  

發表日期

11/6/2013 11:09:42 AM
發表內容 首先,感謝李俊德老師德高望重的海量,
讓這討論區中各種意見得以存續。
以下只是我考了四年國考來的一點感想,

從來都沒有人知道出題及改題老師心中那把尺長怎麼樣,
參與考試者、及第者、補習班老師都在猜都在盡可能地【猜】
能夠至少在事後表述出自己要的答案的出題老師至少我都給予正面評價。但有多少老師心中的評分標準為何?真的無從得知。

很多人都把補習班老師當作神一般的膜拜,起初我也一樣,但是考試經驗多了,念書時間的累積下來,你會發現如果沒有自己靈魂的補習班老師,充其量也不過是個乩童的【桌頭】。
連乩童都不是,很像是在上達學說天旨如何如何?眾考生就像是求取天意的當事人或者圍觀的鄉民群眾。當桌頭說的好時,大家就會拍手鼓掌,也不知道桌投是否正確傳到乩童背後神筮的真意或真理。這從眾所皆知的某兩大補習班程姓或董姓老師也沒有掌握到恩師林師的文章即可略窺一二。

但是,這是必要之惡,也是無可厚非。因為還身處茫茫國考海的眾考生們,需要浮木。要掌握要吸收的科目和資料已經厚重到不可承受,只能借助有人可以至少濃縮過或精練過的幫你整理好,但是我還是要提醒各位,補習班或參考書都只是輔助工具,千萬不要當作唯一。選好自己平時念的書籍資料打好基礎比轉就聽信總複習猜題還重要。

試述幾個我觀察到的面向,曾輾轉在FB上看過有民商法老師這麼說;最討厭國考考生寫什麼【管見】、【合先敘明】,看到就倒彈先扣他幾分。理由是什麼?不得而知,實務判決的用語或多少學者在文章會用的字詞,還會被當作改題者先入為主的印象扣分。那是否請眾學者交交廣大學子該如何寫您的考卷。

也聽過正在就讀東吳法研民商法組的學弟這麼說,改國考考題的老師心中或許會預設答案來做評量,但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邊改的過程中看到其實有更好的答案或更好的論述,那他就因此分數的標準就浮動就不一致了。當然,我們從人性的觀點出發,本來就可能產生這樣的差異,但平行雙閱或許可能可以稍稍改善這種狀況,但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在,到底該題目的正確答案是什麼?

應該很多人聽過前歌手葉蔻多年前中醫特考怒告考選部,纏訟多年獲得北高行勝訴的判決,我考前研讀過該判決,深深感覺沒有什麼牢不可破的學說或者理論,做出該判決的法官們勇敢突破司法院釋字319號的考試評量判斷餘地,區分申論題在一般申論與簡答題有不同的司法審查密度,前者仍然釋字319號,後者則是因為有標準答案行政機關不得主張鄉有判斷餘地。是我國史上新的里程碑,非常值得贊同和感動。但終究只是曇花一現,後來觀察到幾個判決,包括曾經司律落榜考生和同是中醫特考落榜考生的另訴或再審北高行其他庭都還是駁回了。

拿來檢視司律國考,至少有很多單子題配分不高的【簡答題】是不是也應該公布正確解答,以服眾人悠悠之口。這是期許,這是正途,或許我這無名小卒的意見才真的是狗吠火車。

我能做的不多,只是想做國考的資訊揭露,能針對各考題背後有其支撐的實務見解或者學說文章提出來供大家參考,也希望自己和大家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都能游上國考畏途的彼岸,祝福大家。
回覆 ?? 在11/6/2013 11:20:52 AM的回覆:
您物權也解304?
回覆 mm 在11/6/2013 11:23:48 AM的回覆:
程lose不意外

另一位就吃驚了

畢竟是今年三月的

有買的消費者應可依227求償
回覆 mm 在11/6/2013 11:25:48 AM的回覆:
你的不爽我完全了解

加油      祝福
回覆 mm 在11/6/2013 11:30:04 AM的回覆:
或許等下就有人要上來護航

或說沒損害求償個鳥

但227-1準用192-195及197

請求一元象徵性非財產上損害ok吧   沒念到這個今年才出的文章

精神的痛苦不止一元吧

又不是很久遠的文章   有些人搞不好存了一年的生活費就是因為相信你

才去買的
回覆 .. 在11/6/2013 11:47:48 AM的回覆:
人為刀俎   我為魚肉

------------------
董保城一直沒有回答我他到底是不是國民黨員

為什麼應考試福宮直是憲法所報帳的參與治權
回覆 說要賠償的 在11/6/2013 12:09:02 PM的回覆:
民法大概學不好
回覆 .. 在11/6/2013 12:16:14 PM的回覆:
果然真的釣到了   Orz

若有人花錢買   聽說近年命中很多的這位

很火醬子....................

本想說搞不好這是幾百年前的文章

結果看到S大哥po出來

F!

漏這篇「2013年3月」的文章

不過搞不好是放在正班講義?   啊哉

不過若是如此   可否請工作人員告知

近一年的文章最好放在總複習
回覆 ... 在11/6/2013 12:18:41 PM的回覆:
容或認為實體上不成立

但一元訴訟的裁判費   應該還付得起

法院應該不會直接認為欠缺訴之利益駁回

有無理由   可以交給法院裁決
回覆 借古鑑今 在11/6/2013 5:27:36 PM的回覆: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2007/10/23   上午   07:57:41    

國家考試申論式試卷電腦線上閱卷意見調查表         
--------------------------------------------------------------------------------         

各位應考人:您好!         

本部為精進試務工作電腦化,加強試卷評閱之自動校對檢查及統計分析功能,以提升閱卷品質,擬將現行申論式試卷,以掃描建檔方式產生影像檔,考生作答原樣可直接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並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閱卷。茲配合前揭措施,現行『連續長條摺頁式』試卷將規劃改成『新式分題分頁整本式』試卷。         

為瞭解應考人對於試卷格式變更,以及未來如採電腦線上作答之意見,爰設計本調查表,請以不記名方式惠予撥冗填答並提供寶貴意見,以供參考。         

謝謝您的合作與協助!敬祝         健康快樂!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敬上         民國96年10月         
 
回覆 借古鑑今 在11/6/2013 5:30:54 PM的回覆:
公司法盈餘分派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2007/10/9   下午   12:12:27    

發表內容   

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股東會得決議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但同法第232條第一項又規定,公司須彌補虧損並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股息與紅利,則在第232第一項的限制下,股東會如何在盈餘分派與彌補虧損間享有選擇權呢?
    
   
回覆      bobe   在2007/10/10   上午   11:32:21的回覆:
被淹沒了...
老師您依舊比較沒有時間回覆討論區的問題嗎?
還是我過一陣子再問???


   

   
回覆   
   李俊德   在2007/10/10   下午   02:39:16的回覆:
184說的是股東會可以做的事(不是股東會可以作的,就是董事會202)


232第一項是這件事要怎麼作

===============================================
二個條文規範面向不同
   
   
回覆 線上閱卷古今 在11/6/2013 5:33:15 PM的回覆:
p   在2007/10/23   上午   08:12:15的回覆:
申論式試卷格式變更部分         
1.     現行『連續長條摺頁式』申論式試卷,較不符合一般人書寫習慣,於考試時心情緊張之情況下,容易看錯頁次而跳題、跳頁作答?
         
                  1.同意         

         
         2.不同意         

         
         3.其他意見:         

         
         
         
2.     現行『連續長條摺頁式』申論式試卷,可能因摺頁式而紙張過長,易招至鄰座窺視之風險?         
                  1.同意         

         
         2.不同意         

         
         3.其他意見:         

         
         
         
3.     未來如以電腦『線上閱卷』,取代現行『人工閱卷』,可以藉由資訊系統自動檢測,加強試卷評閱之校對檢查,進而提高閱卷品質?         
                  1.同意         

         
         2.不同意         

         
         3.其他意見:         

         
         
         
4.     為利提昇閱卷品質,改採電腦線上閱卷取代現人工閱卷,您是否贊成將現行『連續長條摺頁式』試卷,規劃改成『分題分頁整本式』試卷?         
                  1.贊成         

         
         2.不贊成         

         
         3.其他意見:         

         
         
         
5.     申論式試卷如改成『分題分頁整本式』,且於製作空白試卷時,以顯目字體,明確標註每題題次及作答範圍,不但有利於應考人按頁次順序作答,更使閱卷委員評閱時一目瞭然?         
                  1.贊成         

         
         2.不贊成         

         
         3.其他意見         

         
         
         
6.     申論式試卷如改成『分題分頁整本式』,您認為是否會影響作答書寫的連續性?         
                  1.不會影響         

         
         2.會影響
         

         
         3.其他意見         

         
         
         
7.     申論式試卷如改成『分題分頁整本式』,為免答題次序混亂,每一題均視專業類科不同而規定作答頁數,於不浪費紙張及自然資源,兼顧應試科目需要,依您的考試類科而言,每一題應提供多少頁為最合理、最為適當(A4格式)?         
                  1.每題一頁         

         
         2.每題二頁         

         
         3.其他意見         

         
         
         
8.     您在學校或工作崗位上是否有使用電腦之習慣?         
                  1.是,經常使用         

         
         2.否,非經常使用
         

         
         3.其他         

         
         
         
9.     相較於現行紙筆作答,電腦線上作答可提供應考人更為便捷之作答軟體工具,及更舒適應試環境?         
                  1.同意         

         
         2.不同意         

         
         3.其他意見         

         
         
         
10.     為您是否同意將申論式試題改為電腦線上作答,不但可使每位應考人作答字體可為一致且工整,更能提昇閱卷品質及確保閱卷之客觀性與公平性?         
                  1.同意         

         
         2.不同意         

         
         3.其他意見         

         
         
         
11.     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未來如採電腦線上作答,並於實施初期規劃緩衝期間,即採線上作答與紙筆作答雙軌並行制度,依您的習慣會選擇何種作答方式?         
                  1.線上作答         

         
         2.紙筆作答         

         
         
12.     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未來如採電腦線上作答,依您的專業,在作答時可能需要那些特殊軟體工具?(請列舉工具名稱)         
 
         
         其他建議
回覆 你永遠不會知道的 在11/6/2013 5:37:14 PM的回覆:
機密文件   在2007/10/11   下午   07:38:31的回覆:
2007-10-11╱中央社╱國內政治╱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     
                  
出書被質疑洩密 吳茂雄:為建檔留紀錄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考試委員吳茂雄出版「2006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法官考試實錄」,遭質疑洩密且圖利。吳茂雄今天表示,出書是為六年考試委員任期留下紀錄,為考試院建檔,沒有洩密、圖利;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則說,是否合宜公布有討論空間,但沒有洩密或違法問題。

蘋果日報報導,國民黨籍立委陳朝容認為,吳茂雄利用擔任典試長機會,將列為機密的國家考試資訊交由補習班出書,涉違法及圖利,吳茂雄應請辭下台。

吳茂雄下午受訪表示,司法人員暨法官考試實錄不是教科書,也不是考試用書,純粹是為考試院建立檔案,保存檔案,為他及所有考試委員留下紀錄。

遭質疑洩密,他說,考試院長姚嘉文曾批示命題、閱卷等委員名單,榜示後解密,且考選週刊也刊登相關委員名單,何來洩密?

他說,不知道出版社與補習班關係密切,書印製一千五百本,他以半價自費購買五百本送給考試委員、典試委員等,根本沒有圖利及賺錢。

陳朝容要求下台,吳茂雄表示,將資訊公開,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他沒有錯,立法院應該鼓勵、表揚他,況且,公務員要不要下台,是由立委決定的嗎?           

張俊彥說,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的姓名及有關資料。對試務機關主動公布,未有明文規定。

他認為,是否合宜公布,有討論空間,目前考選部處理方式都是榜示後解密,對這本實錄而言,尚無洩密或違法問題。

張俊彥表示,考試院之前對各項考試是否公布命題委員名單、公布是否違法,曾決議由考選部徵詢法務部意見後再研究,目前考選部已依據法務部意見提出研究報告,尚未送院,如送到考試院,將依據資訊公開法、典試法、檔案法相關規定審議。         
回覆 羽瞻 在11/6/2013 6:45:28 PM的回覆:
書本來就要多靠自己唸
過度相信補習班就是死
與其只唸補習班的總複習
還不如多唸坊間出的爭點整理或大咖學者教科書濃縮版的補習班參考書
只唸總複習他們幫你刪去掉自己認為不會考部分跟提示他們覺得會考部分
都給了考選部很大的出題參考(考選部就偏不出你認為的<重點>
反而考出你認為的<非重點>)

回覆 sss 在11/6/2013 8:44:25 PM的回覆:
去你或妳的!
寫“管見“、“合先敘明“...會扣分?
扣你分啦!
不要想造謠生事!
造業!自己&#25285;!
你或妳不要以為寫一堆就造謠生事!
自己&#27809;本事,就&#21035;放話!
回覆 朕知道了 在11/6/2013 9:13:11 PM的回覆:
應該是改考卷的老師看"管見","合先敘明",看的很煩了吧!

尤其是每段結尾都用合先敘明的考卷,你看到火不火!

另外,其實用〔考生〕自稱就可以了,又不是考國文何必文鄒鄒的!


不然你可以用{朕認為},{寡人以為},{孤覺得}試看看。
回覆 suton 在11/6/2013 9:39:06 PM的回覆:
我也非常不服氣
但sss做人留點口德。
我文裡不也質疑這樣偏頗論斷學生答案何故?
只因為寫了管見或合先敘明就惹怒老師。
我是不是造謠生事,您可以想辦法問問看
當事人的學生或者也曾見過該篇老師FB的人都會知道。
不妨告訴你,當初是中正老師這麼PO的。
底下還有其他老師也贊同或一起罵學生的答案。
不信則否,也不需要對人出口成髒。
分數是你自己的,我也無可置喙。
難怪也有人說這裡會劣幣驅除良幣,
我想就到此為止吧!這篇是我在這最後的留言。
祝福大家。
回覆 自以為 在11/6/2013 10:19:33 PM的回覆:
私下以為來這裡發言,就是練抗壓性,
樓上大大如果自認為做的是對的事,
堅持下去就對了,
相信有很多潛水的人是支持對的事。
回覆 奇觀 在11/6/2013 10:44:29 PM的回覆:
sss也可以說別人造謠耶
回覆 管見以為 在11/6/2013 11:47:08 PM的回覆:
支持"自以為"兄的看法
回覆 賣弄 在11/7/2013 4:11:19 AM的回覆:
試卷寫"管見以為"是否得宜?
拙見以為:"要難非謂其不得不"啊~

簡單的東西硬要搞的那麼複雜是怎樣?
回覆 我是sss 在11/7/2013 9:24:57 AM的回覆:
sss萬歲
回覆 建議 在11/7/2013 9:37:22 AM的回覆:
感謝SUTON一篇精彩好文,我僅針對申論題答案不公布及無法看到自己試卷部分發表意見:
1.申論題答案不公布:
法律是社會科學,固然沒有標準答案,但出題者及改題者至少必須自己有一套答案吧!既然如此,為何連『參考答案』都不公布?至少讓考生知道自己怎麼被評閱很低分的應該不過份吧?學者不是最應該接受質疑與挑戰的嗎?現在檢察官法官都受到強大民意監督,為啥出題者及改題者不需要任何監督?
2.無法看到自己試卷:
固然此有很大行政成本考量,但法院都可以閱卷了,考完試我看看自己考卷,我也想不透有何不可。至於成本部分,可考慮使用者付費(影印費),況今年開始不是掃瞄考卷了嗎?成本的理由大大降低。

以上意見,或許不成熟,請大家參考!!∼
回覆 沒人想重視阿 在11/7/2013 10:07:40 AM的回覆:
http://www.wretch.cc/blog/chhsia1113/27477208
回覆 林杯先功后里悌 在11/7/2013 10:08:21 AM的回覆:
合先敘明
  法院判決書常出現「合先敘明」4個字,其中「合」字令人費解;因此,有人解釋為語助詞,無義,「合先敘明」即「先敘明」之意(註一)。
  合,可作動詞、形容詞及名詞。當動詞的「合」,即有:關閉、適宜、聚集、應該……等意。唐.白居易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詩歌合為事而作」,當中的「合」字,與「合先敘明」的「合」字相同,都當作「應該」的意思。所以,「合」字並非無意,「合先敘明」就是「應該事先敘述清楚」。
  判決書用「合先敘明」,旨在為案件事實,先作一段聲明,以便讓當事人在認同基礎上,接受判決結果。這種處理模式,猶如小孩子向父母吵著要打電動,經過一番爭論後,父母用三句話說:「我先跟你說清楚,不把功課作好,休想打電動玩具!」第一句就是:合先敘明,第二句就是:案件事實,第三句就是:判決結果。
  任職之初,看到有人好用「合先敘明」,想必源自判決書用語。個人以為:「合先敘明」如同「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樣(註二),僅是聊備一格,並無實質意義,這些用語早已規定取消不用。因此,本人製作公文,從未使用「合先敘明」4個字,也沒有影響公務之遂行;只是,遇到部屬在公文裡使用「合先敘明」時,不會予以批改或刪除,總是尊重屬員的習慣。
  如今,民意高漲的年代,給民眾的公文,是否使用「合先敘明」?則有斟酌餘地。因為「合」當作「應該」之意時,除表現古老文雅外,並無實質意義,也不好懂。過去,黃俊雄布袋戲裡就有「合要」2字,「合要爽快」就是「應該要愉快」的意思。所以,若用閩南語解釋合先敘明,就是:「我先佮你講ㄏㄜ便喔!」語氣略帶威脅。
  授課時,適有人問到「合先敘明」的意思,想必許多網友有類似疑問,因而撰文分享。總之,「合先敘明」不好懂,又聊備一格,依照公文簡淺的原則,能不用則不用!

註一:參見http://tw.myblog.yahoo.com/jw!xM_ivmSQERWkhEvK5xWGOzI-/article?mid=33
註二:參見【公文製作/公文用語/收束語及結尾語】乙文。

回覆 說真話的人會被罵 在11/7/2013 10:13:22 AM的回覆:
自私的人多的勒
考試繼續寫合先敘明阿這早就聽過嘿被電
回覆 支持sss英明 在11/7/2013 1:04:48 PM的回覆:
寫簡體字沒引判例字號都馬考得上...
這你考上的心得文喔
別在那邊造謠了自己知道就好說出來幹嘛
都給你說出來那補習班和其他人吃土喔
開版的惦惦剛好啦別再不甘寂寞跑出來
這裡不是讓你做良心事業的
sss英明.....
趕快再開新話題讓這篇沉入海底吧我支持你
回覆 依依 在11/7/2013 1:48:27 PM的回覆:
有人連結尾都用合先敘明
還有人頭用合先敘明,尾用併予敘明
雖然是贅字
但我相信只要答題有內容
有氣度的老師不會因此扣分吧!
如果有也只是個案
回覆 真的無言~ 在11/7/2013 5:15:16 PM的回覆:
司律考試申論題的"主觀性"太高,出題者與改題者的好惡決定考生的生死,之前有人說目前的司律考試堪比古代的"八股文(科舉)考試",某些老師的題目,若不寫出"關鍵字"、"關鍵句",是拿不到好成績的,如此牽制法律人思想之遺毒,一天到晚喊司法改革,是否某些主觀太強的老師,也要改革一下,記得以前某位刑訴老師出題時,只要未寫出他的見解,一概給1分,導致考選部最後要為考生加分,才讓"錄取率"好看一些,請問這是考生的問題?還是出題者的問題?遑論很多出題者本身根本未參加過國家考試,雖不否認他們的法學專業,但確實這些老師也較無法體會考生的辛苦,所以題目越出越刁鑽,考試科目越來越多,甚至有些考試科目是為拍執政者馬屁,並不具有實質意義!

當然文筆好的,成績可能會高一些,但換句話說,文筆不好的是否就代表不具有法律專業?美國是判例法的國家,按理說其法律爭議應該更大,但美國首善之都--紐約的律師考試,卻是僅出選擇題,原因在於申論式題目,"人為好惡"的爭議太大,這是我學長告訴我的(他去年留美歸國),有考取美國律師。

還記得之前在當律師事務所法務助理時,答辯狀理由如果寫學說見解,法院通常不太採納,而僅以高院或最高院見解為依歸,那為何司律考試卻要寫甲說、乙說、折衷說?這不是背道而馳嗎?

以上內容或許本版前輩們認為過於偏頗、主觀,那就當作是小弟單純發牢騷,無視即可,切勿筆戰!
回覆 JJ 在11/7/2013 5:30:19 PM的回覆:
Suton發言於我心有戚戚焉
本人深受閱券老師主觀喜好而受害
99年舊制總平均僅差0.6分落榜
102年一試452分約排150名
二試卻慘糟滑鐵盧總分差11分
命運作弄人
回覆 狗吠火車 在11/7/2013 11:23:40 PM的回覆:
覺得不公平
請循正當程序爭取自身權益
不然就別考

只要由人所組成的團體
就一定有競爭,也有遊戲規則(包含潛規則)
成功的人會在規則中找方法
失敗的人只會躲在角落亂吠+舔傷口
回覆 中招 在11/8/2013 12:00:20 PM的回覆:
火車兄的論點正好道出了考試制度的問題
考試目的是選材
試題要有鑑別度
書唸的多的,理解廣而深的高分,唸的少的低分

現在的司律一試測廣度,二試測深度
乍看不錯

但其實錄取與否完全看二試
所以唸得多的不如猜題猜的準的
(猜會考什麼外,還要猜老師要什麼答案)
搞成猜燈謎大會

猜燈謎也可以很公平,甚至猜拳也可很公平
但公平應該只是考試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
我想這大家都可理解

個人認為現在的司律考試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具體而言,
短期可將一試的成積納入最後總成積的一部分(例如佔30%,然後前50%取得參加二試資格)
中期而言改為複選一試定勝負,比例錄取,增加客觀性並減少考生不必要的負擔。
長期而言,等題庫大了(例如每科三千題),律考可改成機考,取消會考(隨時可報考,定期可重考,像托福),並改成及格制(例如對70%或80%的題目)。
若題目出的好,可答對八成複選的考生應該是有足夠的專業能力(題庫大了也不怕考生用背的,況且可正確背幾萬題答案的應該也是超強的)。
而且改題成本降低,老師們也能把改題的時間拿來設計好的題目。

這樣聽起來有沒比較好?


回覆 狗吠火車 在11/8/2013 2:11:09 PM的回覆:
個人不認為是考試制度造成不公平
而是命題者(或閱卷者)的心態有問題
當然…這樣的人只佔極少數
大多數的學者都是值得尊敬的

至於這極少數心態有問題的人
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想…內行人都很清楚

因此…即便以您所說的方式舉行考試
某些意圖營私的人
還是有辦法創造出新的潛規則

要想改革某些事
除了深諳潛規則
亦需掌握足夠的權力才行
回覆 中招 在11/8/2013 6:39:51 PM的回覆:
火車兄

我個人還是相信民意也是改進的動力之一,
所以不要因沒掌握權力而放棄權利。

而且「或許」不是所有公務員都是墨守成規的,
有心改革的大有人在,只是不知從何處著手。

又,你不覺得選擇題出獨門暗器顧山頭的可能性,或縱使出了其影響性,相較申論題都小很多嗎?(理由:要給標準答案、有爭議該題就送分、題目多獨門題比重被稀釋等等)

考生在準備考試或考試當下,為了分數,當然只能投出題者所好,盡量設法獲得高分,這無庸置疑。但這不是反對別人提出想法的好理由。

我也認為當兵就該乖乖的,不要談改革,免得跟自己過不去被整到死。但當完兵後如果能以切身經驗提出改革的建議,不是更好嗎?

當然這裡不是考選部網站,所以有人會說在這裡講是白講
但在論壇談改革、凝聚共識、最後促進改革的,也已經有先例了(e.g.,   1985),所以還是不要妄自菲薄。
回覆 25 在11/8/2013 8:16:07 PM的回覆:
選擇題民訴部分難道不是成為科舉八股嗎.異議獨門暗器很少成功的.
回覆 中招 在11/9/2013 1:00:48 AM的回覆:
25兄
本人從99預試到今年的司律選擇題每一題都做過了,
只要是沒送分的每題答案我都是心服口服。
縱有少數題有數個選項有可能,也可以找到較好的那一個。
什麼是科舉八股我真的不懂,還請開示一下。
感謝。
回覆 狗吠火車 在11/10/2013 2:52:58 AM的回覆:
在下百分之百支持以民意力量來改進現行司律考試制度
亦相信學法且有良知的同學們絕大多數皆認同目前考選制度有問題
您所提倡以複選題+公佈標準答案
確然為一種可行的改進方案
然而...治標需治本...
在下並非悲觀主義者
but...現況確實不令人感到樂觀
不過...這條路"或許"是正確的
發起連署吧!

其實...我們主要需思考的是:
某些學說難道沒有其存在價值嗎?
伽利略當年的際遇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其主觀上究竟是追求真理?亦或是中飽私囊?
愚蠢如我~不得而知...

兩難ing
回覆 25 在11/10/2013 6:23:57 AM的回覆:
闡明範圍和專屬管轄在學說上實務上多爭議,卻拿來考,有爭議答案卻不給分,這還只是舉例而已
回覆 25 在11/10/2013 2:38:45 PM的回覆:
闡明範圍和專屬管轄在學說上實務上多爭議,卻拿來考,有爭議答案卻不給分,這還只是舉例而已
回覆 支持 在11/10/2013 10:50:21 PM的回覆:
中招兄的建議相當中肯,支持+1
回覆 異端邪說 在11/11/2013 5:40:58 PM的回覆:
淺見認為,所為"科舉八股",指的應該是之前某補習班做過統計,律師上榜年齡,男生平均31,女生平均28(此數據見仁見智,應不具真實性),故律師考試類似於古代科舉--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   。

而"八股"指的是,以前八股文考試,必須要照著出題者所預設的文法、平仄要對齊,無法自紓個人想法,否則得不到高分,所以八股文是牽制文人思想,避免知識份子"思反叛逆"。

律師考試要拿到高分,有時也必須寫出關鍵字、關鍵句,並且要寫出名師的學說,若隨便寫出自己的想法,若不受改題者青睞,則很可能出現令人遺憾的結果,故類似於古代八股取仕。

以上純粹為個人的"異端邪說",笑笑即可!!
回覆 同意樓上 在11/12/2013 10:53:53 AM的回覆:
要補充的是:   

補習班的統計大概就是這樣      您若有空去看   

考選部的考選統計數字大致也是差不多
而現在的律師考試仍是   "十年寒窗無人問   "

但可不是   "一舉成名天下知"   了.....
畢竟一個實習完的菜鳥律師月薪約為3~5萬...

根據104銀行的統計      律師這個行業(就是菜鳥律師和執業20年以上的律師幾千個人每月收入全加在一起算   只要是曾在104登錄履歷的都作為這個統計範本   精確率算是很高)   的平均月薪為6萬多   其實只能算是一個算是能養家活口的行業   

前一陣子的報紙有刊載      菜鳥藥師的起薪是5萬起跳   菜鳥護士的月薪加上加班費也很少低於5萬   104銀行的XX房屋對於菜鳥房仲的保障基本月薪則是5萬起跳   ....他們的待遇和前景都不低於律師這個行業,,,,,






回覆 看看 在11/13/2013 8:38:44 PM的回覆:
誠如林東茂教授所說:「「合先敘明」這類用語等於廢話,也不必在答案卷寫下來。有些人甚至在答案的最後寫「合先敘明」,真是不思不索,莫名所以了。」(林東茂著,刑法綜覽,第195   頁)
回覆 路過 在11/14/2013 8:53:18 AM的回覆:
剛在看城堡網站的公司法證交法名師董X的資料
http://www.paochen.com.tw/JournalAuthor/7/394/83

董X是政大法研的這點大家都知道(城堡的文宣有強調)   不過   董X有考上律師或司法官嗎(城堡的文宣和網站皆未提及)?

又   董X大師前幾年猜題神準這件事也是眾人皆知

但想請問大家   董X今年也有猜中司二或是律二那幾題獨門見解嗎

若是肯定      董X可說是當今補教界的猜題第一神人了

又   為何城堡的二試總複習課程會拖到9月中下旬或10月司律考前

才開課呢      而城堡競爭對手糕點二試雲端函授總複習在9月初就

全部上完了      兩間的作風差很多   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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