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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權行為無誤,物權行為錯誤的舉例!
發表人 小乖乖  

發表日期

10/28/2005 11:10:52 AM
發表內容 老師上課曾舉過例子,是說甲想賣A地給乙,但過戶的時候卻把A,B地都過戶了。有關B地的部分是物權行為錯誤,老師強調要去分有撤銷或沒撤銷的問題。但是我想問的是,撤銷不是以有效之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為前提。而甲乙之間就B地的物權行為,是不是應該解釋為,就B地甲乙並沒有讓與合意的物權行為,因為甲雖然錯誤的想將B地過戶給乙,但乙並沒有接受B地的意思,只有過戶登記,所以乙應該只有取得B地的登記名義,如果上述說法成立,那麼甲所要撤銷的是什麼東西?因為物權行為之讓與合意沒有成立,應該不會去撤銷,難道是撤銷甲自己錯誤的意思表示嗎?我很困惑,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解釋的更清楚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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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8/2005 3:14:37 PM的回覆:
不動產之物權行為讓與合意,往往是以「印鑑證明」之出具,當作當事人物權行為之讓與或設定合意。

這個概念非常抽象而且過度擬制當事人之意思,實為許多學者詬病。

其實,很多人根本對不動產物權一點概念都沒有,當事人物權行為之讓與或設定合意,是法律概念的產物。
回覆 小乖乖 在10/28/2005 3:41:26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回答,這樣我就瞭解了不動產物權合意的部分。不過我還看過動產的一個例子,也有不明白處。例如:甲向乙購買音響一部,乙卻誤將電視一台交付於甲。我想問的是有關乙交付電視一台這一部份,究竟甲乙這樣算不算有物權契約的合意?還是用上面的邏輯,用交付就可認為有物權契約的合意,然後乙可以依錯誤撤銷該有效之物權行為?還是要認為甲乙沒有物權契約合意,甲只取得電視一台之占有?
還是物權契約根本不算有成立?這跟上課舉的例子,甲店員將價值36900的攝影機,以26900賣出是不一樣的,是不是呢?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05 3:51:13 PM的回覆:
甲向乙購買音響一部,乙卻誤將電視一台交付於甲。我想問的是有關乙交付電視一台這一部份,究竟甲乙這樣算不算有物權契約的合意?還是用上面的邏輯,用交付就可認為有物權契約的合意,然後乙可以依錯誤撤銷該有效之物權行為?還是要認為甲乙沒有物權契約合意,甲只取得電視一台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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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大概比較不生疑問,你所舉的狀況,可能都是

1.因為包裝後,外觀相似

2.受雇人疏失看錯訂單,型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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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讓與標的物本身的錯誤(誤拿,誤取,誤送)


還是物權契約根本不算有成立?這跟上課舉的例子,甲店員將價值36900的攝影機,以26900賣出是不一樣的,是不是呢?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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