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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求權檢查體系一問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0/24/2005 10:35:0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今早研讀至民總請求權檢查體系時,在檢查「物上請求權」的地方,對於老師之舉例幾思不得其解:
PPT004   P.5右上:甲乙間發生物權變動時,乙對甲得主張179部分。
依檢查順序,不是應該先檢查甲乙間有無契約關係?上例甲乙間之買賣關係有效存在,乙為何不是依契約關係向甲主張226?
嗣上班途中反覆思考得一解,不知對否,請老師指正:
甲賣A車給乙,並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A車後,甲已經交付A車並移轉A車所有權給乙,甲依買賣契約所負之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故乙實際上雖不能取得A車,甲亦非給付不能,故無226之適用!
3Q
回覆 路人 在10/24/2005 12:14:00 PM的回覆:
對不起,插花一下,有沒有227適用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05 2:15:33 PM的回覆:
甲賣A車給乙,並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A車後,甲已經交付A車並移轉A車所有權給乙,甲依買賣契約所負之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故乙實際上雖不能取得A車,甲亦非給付不能,故無226之適用!
----------------------------------------------------------------------------------
出賣人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正確。

買受人乙實際上雖不能取得A車:錯誤,乙有取得占有(941之間接占有)

事實上也可能構成226:
但非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違反
而是761第2項(租賃或使用借貸)之返還義務違背。


回覆 pig 在10/24/2005 2:32:54 PM的回覆:
意即乙對甲可以主張179,也可以主張226?
可是老師有提到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三者是擇一關係,有1就沒有3?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05 3:15:02 PM的回覆:
針對同一法律關係:三者係屬擇一。
(1)買賣或委任或寄託有效:不存在無因管理,無給付不當得利。
(2)無因管理存在:管理人或本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原因。
----------------------------------------------------------------------------------


複數法律關係存在:依其各自法律效果解決,當然可能並存。




回覆 pig 在10/24/2005 3:30:0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學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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