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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305條及755條之問題
發表人 小珮  

發表日期

10/20/2005 2:57: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及連帶保證人丙取得對人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後,乙找第三人丁與債權人甲協議成立併存債務承擔並撤回執行,此時(1)併存債務承擔契約需否得保證人乙同意?(2)若未得乙同意,俟後再執行時,乙可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民法755條抗辯?
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05 5:48:07 PM的回覆:
併存債務承擔契約需否得保證人乙同意?
--------------------------------------------------------------------------------
對乙有利?還是不利?作思考基礎。   

回覆 小珮 在10/21/2005 9:57:27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
但所謂對保證人"有利"是擔保利益?抑或時效利益?
債權人有無拋棄期限利益之問題?
又保證人若主張債權人可先就債務人財產取償而不執行,又成立併存債務承擔,延展保證人之責任,有無理由?
因遍尋不著相關實務見解,就教於老師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05 2:09:58 PM的回覆:
連帶保證人,已經不是普通保證人,不用看739以下之規定,去看273以下之規定。


利益與否,你無法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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