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和解筆錄?
發表人 mmq  

發表日期

10/19/2005 6:19:26 PM
發表內容 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可否依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9/2005 6:31:13 PM的回覆:
充其量,為協議分割之書面合意。

無既判力,執行力及形成力。

可以看一下月旦法學教室13期   分割共有物之和解效力一文。
回覆 mmq 在10/19/2005 9:44:49 PM的回覆:
發文字號: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專題研究   (十)   第   279-28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31、4   條
法律問題:甲、乙、丙共有建地,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甲遂對乙、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官勸導,成立訴訟上和解,甲分得土地上有乙所建浴廁乙間,乙分得土地上則有丙所建車庫乙間,和解筆錄上並無「乙、丙應分別將土地上建物拆除,將土地交付甲、乙」之記載,問甲、乙可否持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乙、丙拆卸地上物交付土地?
研究意見:甲說:肯定說。
理由:「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文既泛言「共有人」,並未區別原、被告,則乙在本件雖為被告,依規定可聲請執行。另「命分割共有物之判決,雖僅載明各共有人分得部分,未為交付管業之宣示,但其內容實含有互為交付之意義,故當事人仍得依本條規定,請求點交。」(最高法院六十六年第三次民事庭決議),當事人既得請求點交,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一百條規定,該執行名義,當然含有拆卸房屋之效力)院解字第三五八三號解釋,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六號判例,司法院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四)廳民一字第八六九號函覆台高)。又本條項法文雖明定:「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裁判」,但實務上則認訴訟上和解亦包括在內(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八年五月份座談會決議),學說上亦有持相同見解者(陳榮宗:強制執行法,第六三○頁,吳光陸: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工作,第二二○頁)故甲、乙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乙說:否定說。
理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既明定:「關於共有物之裁判」,而最高法院六十六年第二項民事庭決議亦明示「分割共有物裁判」,自難依此而認訴訟上和解亦包括在內。又訴訟上和解在民事訴訟法雖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在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則為分別不同之執行名義,此種實質上為「協議分割」之和解,除已在和解成立內容約定交付義務外,既非以判決為執行名義,應不能據此為交付分得共有物之強制執行。(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三)第三一三頁)再者本條項立法例,乃外國立法例所無,深受學者批評,而不分原、被告均可聲請執行,亦與民事判決,僅原告始可聲請之原則相歧,依例外規定應縱嚴解釋之解釋原則,縱認和解筆錄與判決有相同效力,可聲請執行
,亦應限於原告始可,本件乙為被告,不應准許(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執字第二二三九號裁定)。
研討結果:採肯定說。(即甲說)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結果: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形成權,須以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則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以自治方式解決其分割方法之爭執,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發生分割判決之效力,應無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因此,除和解內容已約定交付義務外,共有人尚不得本於協議分割之和解筆錄,就其協議分得部分聲請執行點交。本則應以否定說(即乙說)為可採。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79.08.20)
--------------------------
回覆 mmq 在10/20/2005 7:31:25 PM的回覆:
再請教老師
一、依該研究結果,其似乎肯認和解筆錄有執行力,因其後段  說:「...除和解內容已約定交付義務外,共有人尚不得本  於協議分割之和解筆錄,就其協議分得部分聲請執行點   交...」。反面言之,若該和解筆錄約定有交付義務,則可  依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其結論為和解筆錄有執行力?
二、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上之和解,可否稱其為訴訟標  的外之和解?亦或形成之訴根本就不能為訴訟上之和解,
  故其和解與“固有意義之訴訟上和解”根本就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05 7:41:20 PM的回覆:
一、依該研究結果,其似乎肯認和解筆錄有執行力,因其後段說:「...除和解內容已約定交付義務外,共有人尚不得本於協議分割之和解筆錄,就其協議分得部分聲請執行點交...」。反面言之,若該和解筆錄約定有交付義務,則可依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其結論為和解筆錄有執行力?
---------------------------------------------------------------------------------
看清楚最後的結論,沒有執行力。

去找那篇文章看一下。




二、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上之和解,可否稱其為訴訟標的外之和解?亦或形成之訴根本就不能為訴訟上之和解,故其和解與“固有意義之訴訟上和解”根本就不同?
----------------------------------------------------------------------------------
形成之訴根本就不能為訴訟上之和解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