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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近親收養而法院認可之矛盾
發表人 小安  

發表日期

10/19/2005 12:16:54 PM
發表內容 有朋友(正妹)問我說:她過繼給她親姑姑,我問:是收養嗎?她說:是阿,而且有去改身分證.(我心想,嘿嘿,學法律這麼久,這次可要好好表現一下了)
我義正嚴詞的回答說:依據民法第1073-1條第3款,妳和姑姑是三親等旁系血親,乃近親收養,依據第1079-1條,收養無效喔.(夠專業吧!她一定認為我很厲害!!)
她說:可是法院有認可耶?!
(靠!這是什麼情形,難道法院錯了嗎??)

嗯....ㄟ......我回去研究一下,再告訴妳.....(我破功了)

請問老師,我該如何回答呢???????
回覆 軍事專家張有樺 在10/19/2005 12:40:12 PM的回覆:
根據我安排在姑姑身旁的臥底告訴我,

法院認應該是沒錯的。

------------------------

1073-1第三款本文不是說了,
旁系姻輩要輩分不"相當",
比如祖收養孫,平輩收養平輩。
回覆
李俊德 在10/19/2005 1:36:30 PM的回覆:
樓上的軍事專家是正確的。

須輩分不相當。
回覆 小安 在10/20/2005 12:16:3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以及軍事專家的回答,我還是搞不懂,姑姑及姪女不是三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不相當嗎?(一個是父輩;一個是子輩,顯不相當),應該是在禁止之列,不知我理解是不是有錯?
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05 12:26:16 PM的回覆:
不相當的意義是針對倫常名份:

兒子不能收養叔叔:反之,則可。

女兒不能收養舅舅:反之,則可。
回覆 軍事專家張有樺 在10/20/2005 12:30:57 PM的回覆:
我覺得您的問題,可能出在法條上。

建議您先去比較一下983第一項二三款的用語,
因該法條用語為輩份相"同"或不相"同"。
而1073-1第三款的用語則為不相"當"
姑姑收養姪女,係屬輩份"相當"之情況(雖然輩份不"同")

所謂不相當,比說為
祖輩收養孫輩(輩份不相當,且輩份不同)
平輩收養平輩(輩份不相當,而輩份相同)
回覆 軍事專家張有樺 在10/20/2005 5:53:20 PM的回覆:
當然......
也有另一個可能性讓您產疑惑......
不過可能性尚低....

在身分法PPT補充講義007,第一頁,左下圖,倒數第三行,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同"者禁止收養∼

如果該句是在討論收養,則"同"字似應改為"當"字較。
回覆 小安 在10/20/2005 7:59:0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軍事專家之指點,原來我觀念上竟然犯了這麼嚴重的錯誤,還好這題國考沒考出來,不然我就慘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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