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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老師幫幫忙
發表人 心急的人  

發表日期

10/18/2005 11:41:02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麻煩您,因為學生近來碰到了些事情,還請老師幫忙解答,謝謝!事情是這樣的:學生在五.六年前曾於姐夫購買房子時充當連帶保證人,原想說畢竟是親人,應該不會有什麼事,怎知,姐夫近年來沉迷賭博,不僅就家中開銷不聞不問外,還在外頭欠了一堆債(信用卡.現金卡債約四百多萬),直到最近因為還不出來了,才向我姐承認,我也是透過我姐才因此知道這件事情.學生才晃然想到事情大條了,A.因為如果房貸有繼續繳,(房貸的)債權銀行雖然不會連帶的向我請求,然其他的(信用卡.現金卡)債權銀行還是極有可能來查封拍賣該屋,屆時不但等於房貸白繳了,而且代表姐姐及他的小孩將會沒地方住,B如果後來房貸沒繼續繳,,(房貸的)債權銀行連帶向我請求,如果我代為清償,雖依民法749條之規定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該債權,然我所取得的債權仍要與其他(信用卡.現金卡)債權銀行參與分配,而且房屋仍難逃被查封拍賣的下場.最後我所想的方式是乾脆我將該屋買下來(因為我也是領死薪水的,所以可能就只以尚未清償的貸款金額為約定價款,假設雙方合意並簽定契約書),如此至多就是代為清償房貸,最少房屋可以保留下來,只是這樣又會不會有民法244條第2項的問題?或者是其他的法律問題?學生學藝未精,還請老師幫幫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05 11:51:25 PM的回覆:
因為我也是領死薪水的,所以可能就只以尚未清償的貸款金額為約定價款,假設雙方合意並簽定契約書),如此至多就是代為清償房貸,最少房屋可以保留下來,只是這樣又會不會有民法244條第2項的問題?或者是其他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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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房子登記在誰名義下?

卡債,你姐姐是不是保證人?

先去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吧(債權就是將來可能遭求償之金額)。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19/2005 12:04:27 AM的回覆:
再次感謝老師:

可能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如果是買賣,為什麼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呢?如果是要將房屋贈與我姐姐,我怕會被債權銀行依民法244條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不會嗎?還請老師解說?

房子登記在誰名義下?
>>>>目前房屋是登記在我姐夫名下

卡債,你姐姐是不是保證人?
>>>>因為個人沒向信用卡銀行借過錢,卡債需要保證人嗎?我可能還要再問問我姐姐,不過如果房屋是我買受下來,我姐姐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先去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吧(債權就是將來可能遭求償之金額)。
>>>>>???不了解老師的意思,尚未實現的債權(因為目前我尚未幫姐姐繳房貸,所以尚未實際代位取得債權)也能設定抵押權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19/2005 12:30:10 AM的回覆:
贈與稅是因為:

市價若為800萬,若自備款240萬元,貸款560萬元,繳了5,6年貸款,假設還清80萬元,尚餘貸款480萬元,亦即,你以480萬元取得800萬元之房屋,差額320萬元就會被追繳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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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有下列之優點:
1.與銀行協商房貸由你承接清償,銀行不會實行抵押權。
2.將來發生之債權當然可能設定抵押權擔保(翻一下謝在全老師的書),你代為清償之金額就可以成為優先受償。
3.注意一下,強制執行法80之1,設定2個抵押權後,就沒人動的了房子了。
4.房子過戶到你姐姐名下(夫妻間贈與無贈與稅),省得其他人囉嗦,另外避免你姐夫去跟地下錢莊借錢。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19/2005 12:56:07 AM的回覆:
看了老師的回覆,心中真的無限感激(這麼晚了還回以詳盡的說明),只能再次感謝!!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19/2005 1:27:31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再次叨擾老師,如果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於姐姐的名下,(卡債)債權銀行有無可能依民法24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呢?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9/2005 1:47:34 AM的回覆:
姐夫贈與給姐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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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後,通常不會。因為沒有實益。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19/2005 2:02:05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您的意思是否雖房子贈與過戶到我姐姐名下後,債權人可以依24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撤銷,但卻不太可能行使,因為我已就該房屋設定了第2順位抵押權,依強制執行法80之1無益執行的禁止,既使贈與行為被撤銷,房屋仍不會被拍賣,故在該贈與行為未被撤銷的情形下,經過民法245條的1年除斥期間後,房屋就真的歸屬於我姐姐了,是這樣子理解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9/2005 2:15:50 AM的回覆:
沒錯。

而且,你有抵押權,可預防你姐夫慫恿你姐姐再做一些錯事。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22/2005 10:01:22 PM的回覆:
真的不好意思,實在是因為心中還有些困惑,所以又來麻煩老師您,是這樣子的:姐夫的房子是在五,六年前以200萬買的,當時向銀行(下稱房貸銀行)貸款140萬(同時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迄今仍有100萬元尚未清償,假設今我以連帶保證人身份去設定第二順位100萬的抵押權,並同時請姐夫將房子以贈與方式過戶給我姐,若卡債銀行真的以詐害行為為由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並另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該屋,假設該屋尚可賣得180萬,那麼在清償第一順位房貸銀行後,我應該無從主張剩餘的80萬,因為我與房貸銀行對姐夫的債權似有同一性,亦即就算我代姐夫清償了那100萬,基於抵押權的從屬性,房貸銀行亦不得再對該抵押物主張權利,因為原債權已獲清償而消滅,那麼卡債銀行不就能對該屋剩餘的80萬主張權利了嗎?也就是無強執80條之1的適用了嗎?又倘若卡債銀行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過了十幾年後(應該不會罹於消滅時效,因為其會取得債權憑證,並定期換發)房貸繳完了,我和房貸銀行的抵押權都塗銷後,那麼卡債銀行不就能拍賣該屋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05 10:27:21 PM的回覆:
你不會叫你姐夫開一張本票給你嗎?

你不會寫一張消費借貸的契約書,找代書去辦抵押權登記嗎?

就將來會發生的求償債務,設計成現在可主張之債權,一點能力都沒有嗎?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23/2005 9:47:20 PM的回覆:
老師,學生想了一夜,您所謂就將來會發生的求償債務,設計成現在可主張之債權,還是不得其解?可否麻煩老師再予說明,拜託..........
回覆 心急的人 在10/23/2005 9:48:14 PM的回覆:
老師,學生想了一夜,您所謂就將來會發生的求償債務,設計成現在可主張之債權,還是不得其解?可否麻煩老師再予說明,拜託..........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05 6:31:03 AM的回覆:
你認為為何立法設計上會有無因證券,無因債權都設計模式?

自己想一想,天助自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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