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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118和81條的問題
發表人 阿傑  

發表日期

10/13/2005 3:08:0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未成年的兒子把父親的車子賣了,後來父親死了
兒子繼承取的車子的所有權,而且剛好也成年了
想請問老師買賣契約是否有效阿?

我的問題是
民法118條說,無權利人後來取得權利其處分自始有效
所以買賣契約有效

但是81條說,限制原因消滅後,兒子可以再承認一次
若是不承認,則債權物權契約皆無效,可以把車子拿回來

請問老師,該怎麼想阿?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5 4:33:56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大條了。

請先把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的觀念搞清楚。

118僅適用於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回覆 平頭小戴 在10/13/2005 9:03:21 PM的回覆:
            所謂負擔行為,是指以負擔一定權利義務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和處分行為權利人得就權利客體為得喪變更之法律行為不同。兩者之區別實益在於為負擔行為,不以具有處分權為要件,但為處分行為必須具有處分權限。您所指的案例中,兒子出賣父親之車,債權契約,不以具有處分權為要件,故債權契約有效。惟處分行為,兒子在為行為時並無處分權限,是民法一百十八條一項所指之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方生效力。
            不知道有錯嗎?      歡迎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5 10:18:07 PM的回覆:
未成年的兒子把父親的車子賣了,後來父親死了
兒子繼承取的車子的所有權,而且剛好也成年了
想請問老師買賣契約是否有效阿?
----------------------------------------------------------------------------------
買賣行為效力未定

1.與118條無關

2.適用79條效力未定

3.成年後,行為人可以保有承認或拒絕承認之權利

4.拒絕承認年輕草率之買賣行為,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契約無效),而應探討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之可能。

回覆 6年5班 在10/13/2005 10:29:39 PM的回覆:
以上案例,可看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書中,

一開始討論請求權基礎的例題,

案例事實,幾乎一模一樣,差別只在於,

王老師是以"小提琴"與"互易"為例.
回覆 阿傑 在10/14/2005 10:48:1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各位大大的回答
想再請教
兒子的處分行為在繼承及成年後的瞬間
依民法118條是不是會自始變成有效的處分行為(先不討論負擔行為)?

註:我就是看王老師書上的這個問題才生的疑惑
               上站的同學果然都很用功

回覆 6年5班 在10/14/2005 11:44:09 AM的回覆:
答案是都不會

繼承只能說明法律行為特別生效要件搞定了,

不代表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也一併OK!
回覆 學員 在10/14/2005 1:04:05 PM的回覆:
其實這些問題,只要徹底瞭解老師上課說明的基本概念--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3個)、一般生效要件(3個)、特別成立要件(3個)及特別生效要件(6個),就可就迎刃而解。
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05 3:29:50 PM的回覆:
1.你的問題不是很精確,開版的問題只問到負擔行為沒有提到處分行為。

2.如果同時為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1)79:
(2)欠缺處分權:

兒子的處分行為在繼承及成年後的瞬間
依民法118條是不是會自始變成有效的處分行為(先不討論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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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可以追認79
(2)繼承而取得處分權而成為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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