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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可否捨棄異議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0/12/2005 2:19: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1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一經捨棄,除他造提起合法之上訴得對之提起附帶上訴外,第一審判決不待上訴期間之經過即於捨棄時歸於確定。
請問:
Q1.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否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捨棄異議權?
Q2.如可捨棄,是否亦於捨棄時即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如果個案當事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為速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薪資強制執行並發給移轉命令,以免債務人之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以此方式為之,有無不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5 3:08:17 PM的回覆:
Q1.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否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捨棄異議權?
Q2.如可捨棄,是否亦於捨棄時即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何必捨棄,多此一舉,約定不作為,不就可以達成目的。
回覆 pig 在10/12/2005 3:30:15 PM的回覆:
約定不作為還要多等20天,怕這期間內被其他債權人捷足先登,所以才想可否以收到支付命令後旋即捨棄異議權讓支付命令確定方式,取得確定證明書後立馬聲請強制執行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5 3:38:19 PM的回覆:
那你為什麼不聲請調解?
回覆 45654 在10/12/2005 4:01:54 PM的回覆:
作假債權
勸你不要做太假
法院也非笨蛋...
回覆 pig 在10/12/2005 4:55:13 PM的回覆:
1.謝謝老師
2.另回應45654
同學您誤會了,在下祇是想兼顧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才想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方式達成目的,個案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確係存在(李老師是很可敬的智者,在下不會陷老師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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