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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海事優先權
發表人 阿高  

發表日期

10/10/2005 2:45:47 AM
發表內容 請教      李老師;
關於"船舶所有人"對24條1項5款之"港埠費","運河費"等所負之責任是21條1項1款"量的有限責任"   或"無限責任"(依那一條?)
謝謝您!!   老師上課講解得超詳細!   排除我對海商法的恐嚇,再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05 2:55:51 AM的回覆:
看111頁,92年台大法研的題目與解答,釐清二者必然吻合或對照的迷思。
回覆 阿高 在10/10/2005 8:57:0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那依我的瞭解是不是?   "船舶所有人對於依24條1項5款港埠費等之損害主張海事優先權之債權人不得主張責任限制,詳言之,船舶所有人對前揭船舶所發生之特定債權,就該船舶等特定之海産應負無限責任"   ??
老師抱歉!!因我理解力不好,又沒信心,不好意思,再請教老師?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05 10:18:16 PM的回覆:
1.此為費用而非損害。

2.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回覆 阿高 在10/11/2005 12:40:56 AM的回覆:
哇!很清楚了!感謝老師詳細的回覆,謝謝您!!
哦!對”港埠費等是基於公益應繳之費用,不是損害。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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