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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試時可以這樣寫嗎?
發表人 naoki  

發表日期

10/4/2005 7:31:15 PM
發表內容 請問大家:考試時,可以在第一次援引法條時,加註「以下稱本法」嗎?尤其是考訴訟法的時候,應該可以省字吧!
回覆 平頭小戴 在10/4/2005 8:10:16 PM的回覆:
可以的。你可以用依民法(以下簡稱本法)這個樣子來回答。
回覆 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在10/4/2005 8:58:25 PM的回覆:
是的,你也可以用   「依民法(因礙於國考試題紙張數有限,晚學以下僅簡稱民法為本法,不再寫民法,之所以如此乃係權宜之計,情事所逼所不得不然也,加之分秒必爭,誠屬無奈,未能盡如人意,讓人皆大歡喜,實令人遺憾終生、含淚九泉。唯所欠字數,晚學並無抵賴之意,請自行紀錄全部字數,來日必於反攻大陸後悉數償還,不便之處,尚請閱卷老師多多通融體諒,不勝感激!)」這個樣子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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