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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委外經營與BOT到底有何不同?
發表人 小愚兒  

發表日期

10/1/2005 7:19:19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最近看到很多BOT的案子,有台灣高鐵,高雄捷運.........等等。

另外,又看到委外經營及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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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中山樓委外案   教長槓立委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中山樓委外經營一案,昨日引發在野立委輪番質疑,認為以兩億元委外經營五十年,涉及「賤賣國產」,並表決通過將成立「中山樓古蹟文物再利用調閱小組」,要求教育部提出說明,避免珍貴文物落入財團造成嚴重後果。

興建超過四十年的陽明山莊中山樓,經行政院研究決議轉型為國際會議中心,但因中山樓列為台北市文化古蹟,昨日成為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焦點,國民黨立委郭素春質疑,中山樓委外後,業者要建五星級大飯店,溫泉旅館可能帶來色情。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明,中山樓委外是為活化古蹟,規劃案還在研議中,未完全定案﹔教育部社教司指出,所謂「完全委外」是行政院工程會委託專案小組的規劃研究案,其中委外經營有十年、三十年或五十年的不同提案,並沒有立委所謂「兩億元賤賣古蹟委外經營五十年」說法,未來委託年限將再研商,古蹟也會確保。   
但立委李慶安直指杜正勝「撒謊」、「你的答詢充滿謊言」,引發杜正勝嚴正抗議,要求李慶安「把謊言這兩句收回去」,李慶安最後改為「回答的不是事實」。

曾任高雄市文化局長的立委管碧玲認為,中山樓具有「溫泉」、「古蹟」、「憲政故事」等三大特色,絕對有轉型成為國家級會議中心向國際推廣價值,只要教育部要求改建經營必須尊重維持原貌,委外經營年限則依文資法每四年檢討,古蹟維護與古蹟活用絕對可兩全。

目前台北市有市長官邸委外經營、松菸文化園區委外經營五十年等古蹟委外案例,營建署則有知本溫泉度假區委外經營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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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經驗分享╱海生館BOT   辛苦而美好

■方力行

日昨雲林地檢署與台南高分檢共同偵辦的泰勞事件引發社會對高捷BOT的質疑,再加上高鐵延期通車,輿情似乎對BOT政策有否定傾向;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身為世界第一個BOT案的博物館,迄今已有五年半的經驗,特別整理相關心得,供社會參考。

辦理BOT的基本立場:

一、只有一件,那就是「公共利益」的維護和擴張。

二、準確定位公家單位和廠商的關係(合作、隸屬、監督)是入場的基本遊戲規則。

三、堅持廠商經營的公共建設從頭到尾都是國家財產,不給曖昧空間,以免淪為公器私用。

在檢討與反省中歸納的忠告:

一、BOT、OT廠商因直接受益自公有利益,若再涉入政商關係,將造成公有財產和行政獨立雙重受制的窘境,政治人物務須頭腦清楚,民眾和輿論務須加強監督。

二、BOT廠商看起來很風光,其實是站在國家資產的肩膀上,社會該要求的是它是否盡了義務,並詳予檢視,而不是眩於它的光采及獲利,競相結交參與投資。

對BOT的決策者:

一、BOT、OT是政府對公眾服務能力的擴張,而不是責任的推託,對公益目標的承諾,也不應減少。

二、考核單位辦理BOT、OT的成效不是只看是否有利可圖,而是公權力及公有財是否受損,原業主的功能是否因此而擴張、或更有效率。

對業主及承辦單位:

一、BOT、OT委外後空出的人力、經費,應儘速投入新的目標和業務,以免政府資源反而閒置。

二、執行中公有責任或權利不得無意間落入廠商手中,變成公權力或公共管道「隱藏性」的寡佔。

三、政府現行相關法令不足,原委託單位有「直接義務」,參與審查的委員有「間接責任」,確保每一案不會因法令漏洞讓公產落入私囊,或被長期獨佔營利。

BOT案真能成功嗎?

以海生館為例,政府五十億投資,在九∼十一年內即可回收,並大幅提高了海洋研究、科學教育、及產學合作的能量,成效遠超過了當年的政策目標。但是在過程中監督查核機制的磨合,非常辛苦,BOT廠商曾不止一次對政府高層訴苦:「海生館館長是全台灣最難溝通的官員。」但是一路上館方從沒有受到任何的壓力,得以放手做事。而今海生館已服務了一千兩百萬民眾,廠商全額出資二十幾億興建的「世界水域館」,明年初即可投入行列,而且產權是登記在政府名下。

回顧來時路,可以說:「民間廠商,你是我們的伙伴;BOT政策,讓我們在國家財務和人力的困境中,為台灣的海洋走出一條康莊大道。」

(作者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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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老師上課提過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公辦民營,那BOT跟委外經營,公辦民營,有什麼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05 12:48:59 AM的回覆:
(一)公辦公營
            公共基礎之建設、管理與營運角色均由行政主體擔任。例如,台北捷運、國立中央圖書館、故宮博物院。
(二)公辦民營
由行政主體擔任建設;但由私人擔任公共基礎設施之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家興建),但委託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私人)經營;台北市萬芳醫院(台北市興建)委託台北醫學院(私人)經營。
(三)民辦公營
            由私人擔任興建公共設施;但由行政主體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私立勤益工專為(私人創辦)捐給教育部,由教育部接管成為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四)民辦民營
均由私人擔任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與營運角色。例如,高速鐵路,應由台灣高鐵公司自行興建(私人興建),興建完畢後自行管理與營運角色(享有35年之營運特權)。其中也可分以下幾種類型。
1.PFI:
這是將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交給私人完成。這是民辦民營類型中最極致的型態。
2.BTO(Build-Transfer-Operate):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完成後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8Ⅰ②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
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以及第三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期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即指此一類型。
3.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與營運期間屆滿後,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8Ⅰ①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即指此一類型的合作關係。
4.BOO(Build-Own-Operate):
公共基礎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與資金調度全部都委由私人完成,但是建設與營運期間屆滿後,並不將所有權移轉給行政的類型。我國「促參法」§8Ⅰ⑥規定「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即包括此一類型
回覆 小愚兒 在10/2/2005 2:21:53 PM的回覆:
【社論】高鐵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財,泛藍立委不能再視為政治報復的祭品樂見政府投資高鐵,不能任由泛藍立委仗恃國會多數暴力,恣意干擾民營企業,破壞整體投資環境   

【台灣日報   】   

原訂今年10月底通車的台灣高鐵,在董事長殷琪坦承募資有困難,不得不延後一年通車之後,「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國技術服務社」的董事會決議認購高鐵特別股,金額共計新台幣75億元;高鐵在補足9月底所需的資金缺口後,下一步就是和銀行團開會,討論後續的增資案核撥額度及進度。

在行政院長謝長廷的要求下,交通部督導的航發會、經濟部督導的中技社投資高鐵75億元,此舉固然不符政府對於BOT案「只融資,不投資」的原則,但是國民黨、親民黨及少數無黨籍立委等泛藍人士在2000年政黨輪替後對於殷琪個人的無理謾罵,並對高鐵的增資計劃屢次掣肘的情況下,迫使高鐵面臨了募資不易的困境;誠如謝揆所言,政府與台灣高鐵公司簽訂的BOT契約當中有「強制收買」的規定,如果高鐵真的因為資金短缺而被迫停工,政府必須編列3000多億強制收買高鐵,金額過於龐大,「不知道怎麼編預算」,所以政府投資高鐵的決定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高鐵因為募資困難,致使原訂的通車日期延後一年,箇中如果存在所謂「政治責任」的話,國人有權利了解並追究。高鐵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BOT案,全長約345公里,若能如期通車,不僅可為台灣西部建構更完善、更快捷的交通運輸網路,也可製造46萬多個就業機會,營運初期的每天載客量約16萬人次,最高可達33萬人次;這項台灣跨世紀的指標性公共工程,是在國民黨主政時代的1997年1月評定由殷琪擔任董事長的台灣高鐵聯盟為合作對象,當時的副總統是連戰、行政院長是蕭萬長、經建會主委是江丙坤、交通部長則是林豐正(新聞、網站)。

惟在2000年總統大選之時,殷琪公開支持民進黨(新聞、網站)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又因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連戰落敗,遂讓2001年正式動工的高鐵淪為連戰率領的泛藍立委秋後算帳、挾怨報復的祭品;國、親兩黨立委利用在國會的相對多數席次優勢,屢對高鐵極盡刁難之能事,前前後後多次要求行政院從高鐵撤資,禁止開發基金、國營事業再對高鐵轉投資,期間甚至做成所謂的6項決議,包括要求台灣高鐵公司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布工程承包商的發包金額,承包工程項目等相關細目,而在台灣高鐵公司尚未公布相關明細之前,嚴禁郵政儲金再撥貨款,以及台灣高鐵若營運失敗,原始得標的股東或其任何一家股東所轉投資的事業,不得再參與任何未來有關高鐵沿線土地開發、沿線通訊等工程。

毫無疑問,高鐵一方面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BOT案,另一方面卻也是受到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朝野惡鬥、政治報復的BOT案,如此一來,當然影響到了本國投資者、外資法人對高鐵的投資意願,甚至於還讓原始股東的增資計劃卻步,政府在這個節骨眼上如果採取壁上觀的態度,任由泛藍立委仗恃國會的多數暴力而恣意侵犯行政權、干擾民營企業,破壞台灣的投資環境,那麼這樣的政府就是軟弱無能!

為什麼在國民黨執政之時通過的高鐵BOT案,卻在民進黨執政之後被泛藍立委一路喊打?這群立委的蠻橫行徑,又跟那些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鬧場的職業股東有什麼不一樣?如果每一次的政黨輪替、每一次的藍綠對決、每一次的朝野角力,都可能廢棄原先規劃或改變政府已做的承諾,那麼台灣永遠不會完成任何一個BOT案,如此不確定的投資風險,必將嚴重嚇阻外商來台的投資意願,進而連帶影響整體經濟發展,屆時的台灣又憑什麼奢談國家競爭力的提升?

如今在政府決定投資高鐵,銀行團也可望通過高鐵的增資案之後,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新聞、網站)及少數的泛藍立委又再揚言反對,目的就是不想讓高鐵在陳水扁的總統任內完工通車,不讓民進黨政府有誇口的政績;事實上,高鐵絕不是哪一個政黨的附庸黨產,更不是專屬於陳水扁或殷琪的個人資產,而是屬於台灣全民及後代子孫共享的公共財。

在野黨立委可以也應該監督高鐵的資金使用有無浮濫不當,工程品質有無偷工減料,但是不可以、也不應該再把高鐵當成政黨惡鬥、政治報復的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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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若不討論政治立場,國會決議不能投資高鐵合理與否?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05 4:04:02 PM的回覆:
BOT的基本精神為民間出資興建,所以嗣後國家令興建之私人享有35年的經營特權。

如果要求國家出資,投資,而且出資,投資或融資比例像台灣高鐵比例如此之高,那應該不是民辦民營而應該是往公辦民營或公辦公營方式設計。

換句話說,台灣高鐵應該不是由私人來掌控興建時之發包特權(搞工程就知道,土木工程其實利潤頗高),而應由國家監督,適用政府採購法....................。

白話一點,在我國都是批著BOT的外衣(形式上民間出資,實質上政府出資,投資,融資),以規避應有之監督。

往好的方面想,沒有監督,便宜行事效率高,難聽一點,就叫黑箱作業,利益分配,圖利特定財團。
回覆 為國考開始奮鬥 在10/3/2005 9:37:47 AM的回覆:
李老師
您用您的睿智及您的慧眼一針見血的道破台灣高鐵的假象之所在
無奈您的學長(謝院長and陳總統)不知是視而不見抑或是在睜眼說瞎話盡是在公開場合為高鐵辯護說一些似是而非的"瞎話"
彷彿是把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當白痴愚民一般以為什麼都不懂
唉!!

回覆 風之行 在10/3/2005 12:16:43 PM的回覆:
其實   BOT   還有許多方面類型可以討論
想要再深入了解      BOT      相關議題的同學
可以參考聯合國出版的

Guidelines   for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through   Build-Operate-Transfer(BOT)Projects

作為研讀的依據喔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05 3:25:22 PM的回覆:
無奈您的學長(謝院長and陳總統)不知是視而不見抑或是在睜眼說瞎話盡是在公開場合為高鐵辯護說一些似是而非的"瞎話"
彷彿是把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當白痴愚民一般以為什麼都不懂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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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懂,才會這樣玩。

高雄捷運,二次金改多麼經典!

被統治階層,就是權力的客體,真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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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中心 在11/17/2005 1:21:23 PM的回覆:
2005.11.17    中國時報   
BOT還有未來嗎?
中時社論


            台灣最近的天空很BOT,台灣高鐵與高雄捷運兩大BOT計畫輪番成為公眾注目及批評的焦點。其中有個共同的現象,值得關切,也值得分析緣由。參與這兩大BOT計畫中真正的民間股東,對於繼續出資都面有難色,兩個計畫都已呈現政府不斷透過各種管道挹注資金而要由政府扛起主要經營責任的態勢;這顯然不是BOT計畫的真諦,也很難令社會大眾接受。然則何以致此?孰令致之?必須細究其故。   

            什麼是公共工程的BOT?B是興建(build),O是營運(Operate),T是移轉(transfer),也就是政府透過選商,將公共工程交由民間團隊興建並主持營運,通常經過一個夠長的期間足以從營運效益中回收投資之後,再將該項公共工程移轉回到政府手中,完成整個計畫。為什麼要採取BOT模式而不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呢?因為BOT型的計畫意味著民間團隊的經營可以提升效益與效率,財務上自給自足,也就能夠節省政府為公共工程而支出的公帑。為什麼大型BOT的期限通常會達到三、五十年之譜呢?因為大型BOT興建成本甚高,需要足夠的時間縱深透過營運產生效益做為回饋投資的報酬。什麼樣的公共工程計畫可以採用BOT模式呢?那一定是經過民間團隊的評估,能夠透過長期經營而在財務上自給自足,報酬足以償付投資而有利潤可期,才是適格的BOT計畫。其實BOT計畫是否能夠成功,在規畫階段就會出現一項客觀的指標──如果有銀行團經過專業評估而願意進行專案融資,那就表示經營團隊的財務估算合理。此處所謂的銀行團,通常要看有無國際性的融資機構專以市場資料精算為準。公營銀行基於政策目的所為之背書做不得數。   

   
            準此檢視高鐵與高捷兩項BOT計畫,將可發現其等均未經過國際金融專業的市場機能考驗,提供融資的國內銀行若只係基於政策需要而為背書,這兩項計畫就不能算是具有「銀行可靠性」(bankable)的BOT計畫,儘管經營團隊聲稱可以透過長期經營獲取利潤,其說法是否確切信實,未必禁得起真正客觀的市場專業檢驗。   

            於茲也就不難理解何以參與這兩項BOT計畫的民間公司或是國際廠商,很快地就變得出資意願不高的緣故。台灣高鐵當年得標時,號稱不要政府補貼,還會高額回饋政府。此點非但並未載入相關契約,最初團隊成員之一的歐鐵公司,當時即已不肯入股,而只願意承攬工程。後來日本新幹線得到工程合約,也迄今不肯參與股權出資。而原來出資的五大股東,也是一副不肯再繼續出錢的架式。現今政府移入資金,利潤可觀說得天花亂墜,可若是真有錢賺,為何民間團隊成員放著賺錢機會不要,統統讓給政府?三、五十年BOT計畫理應長久經營,君不見當年許身高鐵的領導者,已經忙不迭準備要在通車前後辭職。BOT計畫要靠長期經營獲取回收利益,現在為何連經營權利也要放棄?是不是明知這是一項並無效益的經營所以打退堂鼓?是不是經營團隊早已從瓜分工程發包相關契約中賺回投資成本以致根本無心繼續戀棧?興建未畢而經營團隊已經打起退堂鼓的BOT計畫算是BOT嗎?不能指望經營利潤回收的BOT計畫算是BOT嗎?全靠政府出資支撐的BOT算是BOT嗎?   

            高雄捷運更是可觀,政府做為後台的資金高達七、八成。外商西門子公司祇希望拿到大項工程合約,對於出資的機會則是推三阻四。我們不是在此評論西門子有無違約,而是要研究為什麼西門子對於增加投資沒興趣?道理很簡單,那必是一項不能靠營運收益回收投資的BOT,否則以營利見長的跨國公司豈有過門不入之理?   

            接下來一定要問,不能自給自足的BOT計畫,必須仰賴政府的金援,甚至在即將開始經營之前,就要準備換手交給政府經營,移轉(T)要與經營(O)同時發生,那麼當初政府又何必規畫為BOT呢?做為BOT唯一的差別,就在於容許一批民間團隊大搖大擺地介入重大的公共工程,宰制興建時期的鉅額資金,如果有人要在此中上下其手,有了BOT的名目可是要比只由政府興建,機會方便許多吧!這樣子可不可以解釋,為何高雄捷運這一樁由政府資金主控的BOT奇案看起來會弊端重重了呢?這樣可不可以感受到,為何高捷裡相關的標案是否應該適用政府採購法是那麼關鍵的題目了呢?   

            台灣高鐵與高雄捷運是台灣兩大BOT奇案,不知要看做是BOT的模範還是負面教材?這兩個計畫興建階段未畢,種種發展皆已使得BOT幾乎成為一種令人聞之色變的詞彙,不能不說本事高強,這兩個相互輝映的BOT計畫,其實還有一個同樣的關鍵串場人物,是項有趣的巧合。當年將高鐵項目從政府自建決定改為BOT計畫的交通部長,正就是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高雄捷運案中位居解釋採購法要津的公共工程會主委。這樣一位關鍵人物,先後因緣際會在關鍵的位置上寫下了台灣BOT計畫無可替代的輝煌歷史,台灣人啊!該不該為這兩個曠古絕今的BOT計畫即將提前回到政府的手中而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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