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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外國人肖像權當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嗎
發表人 564564  

發表日期

9/30/2005 9:39:17 AM
發表內容 美國職棒大聯盟金手套鈴木一朗,是國際間超人氣的棒球明星,但他的肖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國內業者刊登在雜誌及公車廣告上,一向注重體育精神與遊戲規則的鈴木一朗,昨(二十八)日委由經紀人跨國遞狀申告,希望杜絕濫用肖像權的歪風。
風靡日本與美國的日本棒球明星鈴木一朗,因肖像權遭受侵害,他的經紀人昨日在台灣代理商陪同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國內一家知名運動用品廠商,未經授權竟濫用鈴木一朗的肖像。台灣代理商表示,最初是日本體育商品業者進軍台灣時發現,台灣業者盜用鈴木一朗的肖像相當嚴重,從專櫃照片、公車廣告、雜誌廣告都有利用鈴木一朗的照片作商品的促銷。經紀人拿著蒐證照片表示,台灣是民主的國家,沒有鈴木一朗的同意,即使是美國大聯盟也不能隨便使用鈴木一朗的肖像。而鈴木一朗從來沒有授權台灣廠商有權使用他的肖像。

台灣代理商表示,該公司不僅是國內唯一的日劇代理商,也是鈴木一朗在台灣唯一的代言人,由於該公司社長非常喜愛日本職棒,也很喜愛鈴木一朗。社長一九九四年將日本職棒引進台灣轉播,由於所支付的轉播權利金和廣告收益無法收支平衡,虧損連連,因此在結束轉播前,社長想邀請鈴木一朗來台灣表演賽,剛好遇上九二一大地震,鈴木一朗得知後立刻在大阪、名古屋募款,兩人遂成莫逆。代理商公司律師表示,鈴木的經紀人向法院遞狀,顯然沒有同意該家運動廠商使用其肖像,對方雖表示有取得美國大聯盟的授權,卻不願意提出證明,只好透過司法程序了解究竟有無侵權。

鈴木一朗在球場上的優秀表現,緊緊牽動球迷的心。有鈴木一朗就是票房保證,因此廠商爭相爭取代言,去(九十三)年光是日本、美國的代言金額就高達新台幣六億元,鈴木一朗的身價更是高達一千二百五十萬元美金。台灣廠商沒有經過授權,濫用鈴木一朗的肖像,商品加上鈴木一朗打球的英姿,出現在雜誌還有車廂廣告,對重視體育精神的鈴木一朗來說,遊戲規則已經被破壞。對於求償金額,經紀人持保留態度表示,所有求償將由法院評估對方的行為是否為惡意而決定,也希望藉此可以杜絕濫用肖像權的不法行為。遭指控的廠商表示,之前台灣代理商寄出存證信函時,公司在第一時間立刻將鈴木所有照片撤掉,因為公司代理的商品是由美國公司授權提供,已經請這家公司協調。

法界人士表示,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人格權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0號判決,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未明白規定肖像權屬特別人格權,但觀諸現代法律思潮及我國傳統道德觀念,肖像為個人特徵,可為識別個人的基礎。由於肖像與姓名權觀念相通,民法第19條已將姓名特別規定保護,至於肖像部分,則可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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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李老師
本案例事實
是外國人
其肖像權當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嗎
還是要從涉民法之規定
依侵權行為地法
而適用台灣法律..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05 1:30:21 PM的回覆:
民總施行法2:外國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於我國享有權利能力。

自然受人格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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