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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自不待言對於閱文者內心的衝擊
發表人  

發表日期

9/29/2005 8:48:14 PM
發表內容                   自不待言對於閱文者內心的衝擊
            觀諸市面上眾多法律書籍,本文的書寫實是對於這類書籍產生嚴重的視覺及心理障礙,所引發出的動機,與自不待言相類似之用語繁多,舉例如下:1固不待言2茲不贅述3於茲不贅4不言自明,後三者皆無自不待言破壞論理的嚴重性的情況,在於茲不贅及於茲不贅的用字情況,讀者還可以找出與上段文字相印證之前頁文字,這是很容易直接看出為文者是否為瞎掰唬弄,心裡不容易有問號也就沒有心理障礙的問題,在不言自明的用字下,前段文字通常會有一段說理論述,但是將主權者擺爛(由於找不到更含蓄的字眼,暫用之)的心態洩漏無疑的用字,屬自不待言最為經典,其中部份學者(註:百分之九十九亦屬部份)的用語更是頻繁,自不待言翻譯成白話用語為,不用再說了,再說下去證明你無知,自不待言出現在釋字解釋,個人著作,法律教科書,期刊雜誌論文等,自不待言所展現的作者心態可分析如下,對於系爭問題的不解,但由於不喜聽取別人的意見,因而故步自封,所以採取表面上使人懾服的用字,往往把許多重要的概念或是論述過程省略,或者是單純習慣性贅詞,使人虛驚一場,或使內心充滿求知慾的讀者看到這四個字的時候內心出現兩種狀態,難道有些地方是我未加以注意嗎?於是查閱各種書籍加以註解。第二種情況是敗興作罷,或者是不懂裝懂,以不懂欺瞞自己或嚇唬其他法律學習者。我們或許可以鼓勵大家多花費心思,多查閱資料以解決自己的不知,但是部分書籍性質為教科書者,本文認為必須有闡明義務,不能以自不待言帶過,就算是不欲說理,也不能出現自不待言四字,因自不待言常常會使讀者產生恐慌的心理狀態,對於問題解決或概念澄清等等的恐慌,反而如果不出現此類贅詞的話還不會有虛驚一場的情形出現,違反此項原則者,應有債務不履行之嫌,反對者請繼續看下去,教科書所擁覽的讀者是法律的學習者,是對於法律不解的學習者,所以教科書一個很重要的特色不能有文義不清的現象,尤其是嚇唬讀者的手段,更應避免。
            司法領域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就是如何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請問,如果一般對法學沒有興趣,單純只是想解決紛爭的一般人民,如果看到對於解決該問題的法律意見竟是一堆自不待言,請問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我們還能期盼人民會信賴司法嗎?),尤其在三權分立的設計當中,司法是絕對中立的,由於中立所以更應扮演說理再說理再次說理的角色,最少應有說理至當事人一方表面上雖不服,但內心信服的程度,司法解釋者並非政治家,政治家可以使用政治語言來達到一定的權位,且其並無說理的可能,因政治語言本身時常無所謂的說理可言而單純是立場的主張,但說理是司法解釋者最難能可貴之處,也是司法本身值得人民信賴之所在。
            本文或許對於一些法界大師不敬,但卻是發自內心的感概,倘閱文者有任何問題或看法,請極力批評,本人一定虛心接受且再行闡明或更正看法,套句最近聽到的話,用另外一個我來檢視自己。
回覆 閃電貓 在9/29/2005 9:37:31 PM的回覆:
說理是司法解釋者最難能可貴之處,也是司法本身值得人民信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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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贊同您的意見
其中最喜歡的是上面這句話






回覆 kkk 在9/30/2005 4:48:54 PM的回覆:
可舉實例嗎
像是民法的

因為我讀的時候不會去針對這樣的字眼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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