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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違反別訴禁止之效果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9/28/2005 5:09:2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最近聽到第25堂課,有關違反別訴禁止之效果,「裁定移送合併裁判」,法條規定見於民訴第572條第2項,第3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31條,惟學生有疑問者:
572第2項中段及非訟131條均規定「應」以裁定移送
572第3項後段則規定「得」以裁定移送
二者是否應作不同解?
3Q
回覆
李俊德 在9/28/2005 6:15:35 PM的回覆:
別訴禁止:乃駱永家老師的學說,非法律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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