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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過失相抵於雇用人內部關係可否類推適用?
發表人 非立刻  

發表日期

9/26/2005 1:48:0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一個朋友問我這個問題,我覺得自己回答的理由有點牽強,所以請您解惑。

案例:「甲是卡車行老闆,乙是卡車司機。乙跟甲說該卡車的煞車不靈,要求甲修復,但甲不遲遲不修。今乙果然因為煞車不靈而撞傷路人丙。               嗣丙依民法188一項向甲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後,甲再依民法188三項向乙請求,此時乙可否類推民法217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爭點:過失相抵於雇用人內部關係可否類推適用?

學生認為,這種問題應該有肯、否兩說:
肯定說的理由,是基於民法217的法理,認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亦有責任者,則其對該損害即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雇用人甲對於車禍的發生亦有責任,所以乙可以類推民法217,向甲主張減少賠償金額。
否定說則是認為民法217主要是用在外部關係的情形,內部關係無過失相抵的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5 1:56:20 AM的回覆:
通說對這個問題採取肯定見解。

可以參考王澤鑑老師      僱用人侵權責任(下)本土法學65期58-59頁之說明。
回覆 非立刻 在9/26/2005 2:19:4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立刻」的指點,
我明天會去找到相關的資料的。
謝謝老師!
回覆 非立刻 在9/26/2005 11:31:02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先預祝老師教師節快樂!
以下的擬答是今天參酌王老師在本土發表的文章後,所做的修正。   希望新的擬答,對此問題有興趣的同學,有所助益。當然如果老師認為還有可以修正的地方,也請不吝指正!

案例情形:
「甲是卡車行老闆,乙是卡車司機。乙跟甲說該卡車的煞車不靈,要求甲修復,但甲遲遲不修。今乙果然因為煞車不靈而撞傷路人丙。嗣丙依民法188一項向甲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後,甲再依民法188三項向乙請求,此時乙可否類推民法217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本案爭點:
過失相抵於僱用人內部關係可否類推適用?

本案擬答:
肯定說:(通說、王師)
數人對於損害之發生均具有責任時,應依責任輕重,定其分擔部分,蓋依公平原則,無論任何人均不得將基於自己過失所生的損害轉嫁他人負擔。而責任輕重之判斷,依僱用人對損害發生與有過失及原因力及依職務內容、勞動條件、勤務的時間等客觀因素認定之。      簡言之,王老師認為基於民法217「依責任輕重,分配損害賠償各自負擔部分」之法理,受僱人自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217之規定。且肯定說之見解,「在法學方法上係為妥當,在結論上亦屬公平」。   
因此本案中,僱用人甲對於損害之造成亦有責任,故受僱人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217。

否定說:(71台上字749號判決)
「按過失相抵之原則,須被害人對於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損害時,因被害人之行為,與賠償義務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須被害人於其行為亦有過失,始有其適用。本件上訴人係民法188三項之規定對被上訴人行使求償權,上訴人既非被害人,原審依過失相抵之原則,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自屬不合。」      
因此本案中,僱用人甲非被害人,故受僱人乙無民法217之適用。

**PS:
王師在採肯定說,對實務見解(71台上749決)有所批評(應係「類推適用」而非「適用」)。
另外王師認為倘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事前)就賠償義務有約定時,如該約定對受僱人有利者,則當事人依其約定。如該約定對受僱人不利者,則受僱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217,蓋其(217之法理)為一般法律原則。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05 1:06:49 AM的回覆:
寫的很好。自己研究過,印象會特別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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