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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提起時機問題請教
發表人 閃電貓  

發表日期

9/20/2005 5:43:5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學習上困惑如下:

記得在老師身分法課程中   有關釋字587的部分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時機
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明確或不明確"為區別

有關明不明確的判斷
似應以民法上婚生推定制度(1062   1063)為準
即若於妻之受胎期間中有一合法有效婚姻存在   即受婚生之推定
此時屬於親子關係明確的"存在"-->>故應提起的是婚生否認之訴

然我的問題在於
倘未受到民法上婚生推定   此時之效果應如何?
此時是應認為屬於親子關係"不明確"   -->>而應提起親子關係存      否之訴?
抑或應認為屬於親子關係明確的"不存在"-->>而應提起1067強制認領之訴呢?

綜上
我對於何一時機應提起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有些搞不懂
究竟何時才屬於親子關係不明確呢?
還請老師給些指引                     謝謝                     祝教安
回覆 順便請教 在9/20/2005 6:19:51 PM的回覆:
如果甲乙為夫妻,妻乙和丙發生婚外情生了A,
因為A受到甲乙婚生之推定,所以是甲的小孩,
因為民法第一零六三條和釋字五八七,
都不承認第三人提起否認婚生之訴之原告適格,
如果夫甲堅持認為自己的老婆沒有外遇、A是自己生的,
而真正生父丙苦於無法讓A認祖歸宗,
是否可以對甲提起單純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民訴草案第五八九?)

謝謝指導。

回覆 6年5班 在9/20/2005 6:45:33 PM的回覆:
小貓咪,以前討論區有類似答案喲。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190&page=1

李老師也回答過了,提供您參考
---------------------

1.如果事實上生父根本對婚外情所生子女,未有過問,完全置之不理:
法律上親子關係明確不存在:認領子女。

2.如果事實上生父曾經照顧婚外情所生子女,給付過生活費,但事後完全翻臉不認帳:
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3.如果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然係妻通姦所生:
法律上親子關係明確存在:否認婚生子女。

4.如果對無真實血統之子女為認領或疑似準正:
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回覆 6年5班 在9/20/2005 6:50:28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182&page=1

-------------------
李俊德   在2005/2/26   下午   10:22:28的回覆:
釋字587公佈前:
逾1年法律上生父與生母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完全無救濟之途:
1.不得提起否認之訴:逾1年
2.不得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法律關係明確
3.不得提起確認基礎關係之事實存否之訴:
因得提起他種訴訟(否認之訴或親子關係存否),然他種訴訟均已遭否認。
4.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是用在這種地方。
確認基礎關係之事實存否之訴,前提是無法以他種訴訟之型態解決,強要爭執基礎關係之事實(血緣鑑定)只是若干人情感上無法接受事實怎麼會與法律關係不同。
5.大法官們不是白癡,如果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確認存否之訴,即可解決,何必作成釋字587號,而且還直接宣告2個判例直接失效,並創設出得於解釋公告一年內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新的訴訟種類〉。
釋字587公佈後:
建議修正1063讓子女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但是事實的生父也是完全沒有救濟之管道。
回覆 閃電貓 在9/20/2005 9:28:24 PM的回覆:
啊...很感謝六年五班先進   
熱心告知   
多謝   助益良多

此討論區真是一個寶庫
有著好多的"智慧結晶"
當然   更珍貴的是   "人"的部分   
在這裡
可以看到向來備受冷落的人性光明面

另外
向順便請教兄回應:
想請問您民事訴訟法修草可以在哪裡取得?
我在法源法律網近兩年好像沒看到耶...
民國92年版的好像沒有您指的那條?
恩      這個部份我不清楚      尚待賢能

又如果草案真那麼修
似乎不同於釋字587意旨?
其實
朝向血統真實為重   
又或者保護身分法律關係之安定為重
也未必有絕對是非可言
在DNA鑑定技術已發達之現代   
或許可以有不一樣看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不論採取何一看法   
均宜多說明理由   並尋求社會上最大共識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05 10:21:09 PM的回覆:
小貓咪,增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並非與釋字587牴觸。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未婚女模特兒安妮懷孕了,因為同時與二男劈腿(男模特兒丙與富商丁),安妮向富商丁表示懷了他的小孩,富商丁若認領該小孩(1065)或於小孩出生後與安妮結婚(1064)。

後來原來小孩是安妮與男模特兒丙的結晶,請問,這是那一種訴訟型態?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回覆 順便請教 在9/21/2005 5:28:49 PM的回覆:
回復閃電貓:
民事訴訟法草案我是在高點法學錦囊民事訴訟法(陳碧盈編),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版,頁7-36~7-37中閱得,
因為這本書年代有點久(入伍前買的,後來沒有再拿出來唸過),
或許現在最新版的草案和該書上盧列的已經不一樣了。
不過我覺得,釋字五七八和該書索引草案的確認之訴,
並無抵觸之餘,這個主題李師的回應中亦已有所確認。

不過我還是覺得,倘若依釋字五七八或現行法,
均無從使真實生父得確認真實血統的親子關係,有點怪怪的,
卻又不太確定可不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提起單純確認之訴,
所以才會有之前的發問。
回覆 閃電貓 在9/21/2005 9:03:54 PM的回覆:
恩...   對呀   我搞錯了!!
釋字587的確沒有否定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運用
真不好意思               >      <"
我誤會了
非常謝謝老師的舉例說明   !

再者
就順便請教兄
認為現行法下似無賦予真實血統生父救濟之途是否不妥問題
我想
第三人雖然不能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但如果事實面有爭執   
這時候   似乎可認為若有確認利益
即法官認為確認之訴可以對紛爭之解決有所助益
而並無其他更適切之方法時
便可以允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請教老師   這樣對嗎?   

在上述老師的例子中
所提到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提起人
是不是主要即指那個男模特兒丙想要小孩認主歸宗的情況?
(丙=無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第三人)   ......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05 9:49:35 PM的回覆:
其實,真實生父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立法者及大法官均已明白表示否定。

理由:
不能容許第三人藉由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損毀生母名譽及破壞完整家庭生活。

例子:
你現在想像一下,有一個男子現在跑出來說,李倩蓉,賈靜雯或小S生的小孩,是跟他通姦所生所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事實如何不知?但媒體會瘋狂成什麼情形................

釋587認為在若干情形下應允許真實生父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見聲請案例一及二),但此為立法形成自由。   

回覆 順便請教 在9/22/2005 6:21:28 PM的回覆:
感謝李師和同好們的詳細地討論,
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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