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問題
發表人 朱哥  

發表日期

9/18/2005 12:18:19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可否不撤銷意思表示,而請求財產上之損失?例如,83年律師第一題之第二小題。

若依實務67年第13次決議,就此損失可依侵權行為來主張。

不過學生有疑義的是,成立184第1項前段後,其損賠的方法依第213至215條,似乎無法直接就此財產損失來主張賠償阿?



謝謝老師
回覆 Aaronkuo 在9/18/2005 2:24:03 AM的回覆:
侵害何種權利?先想想吧!
回覆 朱哥 在9/18/2005 11:40:28 AM的回覆:
應該是侵害精神自由權吧
回覆 Aaronkuo 在9/18/2005 6:19:58 PM的回覆:
那侵害精神表意自由權,有沒有財產上損害呢?
回覆 朱哥 在9/18/2005 6:43:52 PM的回覆:
也可能會有吧
如我所舉的該年度考題阿
回覆 Aaronkuo 在9/18/2005 11:39:01 PM的回覆:
要有比較確定的答案啊!
考試時總不能寫「可能會有吧」這種答案啊!
詐欺構成侵權行為,侵害表意人的精神表意自由,在不撤銷該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皆為有效,此時有沒有可能回復原狀?如果不能,那要如何請求賠償呢?
因被詐欺所受財產上不利益,如何請求賠償?依實質適用體例的債編,在侵權行為中有特別規定嗎?依一般規定呢?
回覆 朱哥 在9/19/2005 12:57:56 AM的回覆:
你的見解我也認同啦
但這樣是代表該決議有誤嗎?
而且我看解答有人直接引用該決議認為可以請求耶?
回覆 朱哥 在9/19/2005 1:07:42 AM的回覆:
你跟我講了那麼多
都忘記跟你說聲謝謝
真是謝謝你囉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05 1:12:08 AM的回覆:
很好,繼續討論.......,卡住了,再換我。
回覆 Aaronkuo 在9/19/2005 8:56:59 AM的回覆:
不用客氣,法律並沒有絕對的對錯,我也只是提供思考的方向而已。

六十三年第二次及六十七年第十三次的民庭總會決議主要是在討論因受詐欺而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在該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尚未撤銷前,能否依侵權行為法則主張損害賠償(是否受有損害?),而並不在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及範圍。
換言之,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我們檢視的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至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及範圍,則在構成侵權行為之後方討論之。
若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時,一昧的去討論要賠錢,或是要.......有意義嗎?
也就是說,回到問題的本身,在構成侵權行為後,有沒有可能無法回復原狀?也無須金錢賠償?
回覆 Aaronkuo 在9/19/2005 9:55:29 AM的回覆:
再提一點,詐欺所侵害者,係表意人的精神表意自由,是否受有財產上損害,在所不問。
回覆 朱哥 在9/20/2005 12:20:08 AM的回覆:
1、侵權行為是為了要填補損害,故一定要受有損害才會成立   
                  侵權行為。
2、若單單只探討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不論及其損害賠償之      
               方法,則縱使成立侵權行為又有實益,蓋無論是主之回復            
            原   狀或金錢賠償,不都是為了填補損害嘛。故縱使受侵               害            的是精神上的表意自由,受有損害時,還是要填補其損害吧。
3、我今天看了黃立老師的民總,他寫說這種情形可以主當損害賠償,他除了舉出我國食物見解外,還舉了德國實務見解,至於賠償之理由他則無詳述。
回覆 小藍 在9/20/2005 10:42:07 AM的回覆:
我試著思索看看
(一)在未撤銷契約下
                  1.財產上損害:依第227條請求
                  2.非財產上損害:依第227之一條請求
(二)在行使撤銷權後
                  1.財產上損害:在所不問,依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主張
                  2.非財產上損害:限於情節重大,始得依第195條主張

請老師與前輩們指正
謝謝
回覆 小藍 在9/22/2005 8:04:45 PM的回覆:
這篇被遺忘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22/2005 10:10:52 PM的回覆:
有沒有撤銷買賣契約都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撤銷與否之差異在於賠償範圍。
回覆 朱哥 在9/22/2005 11:06:10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解答一下賠償範圍那邊不同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朱哥 在9/22/2005 11:21:26 PM的回覆:
老師,我想了一下範圍的不同,不知道對不對:
若撤銷了,沒有財產上損上,只有非財產上損害。
若無撤銷,則二者都有。



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05 12:26:10 AM的回覆:
被詐欺或脅迫而為買賣契約:
1.因而給付金錢無太大差異
2.因而交付特定物便生差異
未撤銷:所有權喪失
已撤銷:所有權圓滿行使狀態遭侵害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