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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繼承回覆請求權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發表人 朱哥  

發表日期

9/12/2005 10:51:37 PM
發表內容 李俊德         在2005/1/3         下午         02:06:53的回覆:
1.生父已為認領或撫育,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生父現尚生存)而非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如現尚生存之生父未為認領且不願認領,則提起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
2.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已為認領或撫育,此時產生爭執必定與遺產糾紛有關,此時則以否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為被告,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見釋字437),此時便有確認繼承人資格(為生父之子女)並排除對繼承財產之妨害。
3.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未為認領或撫育,此時則無任何救濟之管道。

............................................................
問題一:依老師之第二點,若因超過時效及除斥其間而無法主      張繼承回覆請求權,基於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此時是否應提起之訴訟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也非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那這樣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其存在有何實益呢(就生父以死亡而言)?
問題二:在先前看到老師回答學生章孝嚴改姓案中,老師認為此與訴訟無關,蓋此乃行政服務於全力之結果,但若是一般之市井小民發生此種情形,他想要改姓,但戶政機關不讓他改,此似否可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解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5 11:57:21 PM的回覆:
問題一:依老師之第二點,若因超過時效及除斥其間而無法主                  張繼承回覆請求權,基於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此時是否應提起之訴訟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也非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那這樣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其存在有何實益呢(就生父以死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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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二點,跟你的問題有何關聯?

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其存在有何實益呢(就生父以死亡而言)?

我也不是說要提起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問題二:在先前看到老師回答學生章孝嚴改姓案中,老師認為此與訴訟無關,蓋此乃行政服務於全力之結果,但若是一般之市井小民發生此種情形,他想要改姓,但戶政機關不讓他改,此似否可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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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拒絕你?那為什麼你不打行政訴訟?
 
回覆 朱哥 在9/13/2005 12:09:12 AM的回覆:
學生的意思是說,老師之前說會想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都是死後遺產繼承的問題,那都可以用1146和767來解決,這樣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在生父死後的情形有哪種情形是可提的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05 12:16:16 AM的回覆:
所以生父死後,能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情形,非常罕見(一堆人在扯DNA鑑定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那是亂扯)。

當然不排除有,那便是原告要舉證有確認利益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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