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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好意思:再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9/12/2005 2:48:59 PM
發表內容 承李老師說法:

如果事實上生父曾經照顧婚外情所生子女,給付過生活費,但事後完全翻臉不認帳:
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
那就前述問題
在疑似「生父」死亡後
方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勝訴後可否取得繼承權?


回覆 思路不順 在9/12/2005 6:29:54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我在2005/1/3   上午   09:37:32已經問過囉........呵.......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982&page=1

----------------------------------------------
以下為摘錄:


   
李俊德   在2005/1/3   下午   02:06:53的回覆:
1.生父已為認領或撫育,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生父現尚生存)而非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如現尚生存之生父未為認領且不願認領,則提起1067之強制認領訴訟。
2.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已為認領或撫育,此時產生爭執必定與遺產糾紛有關,此時則以否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為被告,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見釋字437),此時便有確認繼承人資格(為生父之子女)並排除對繼承財產之妨害。
3.若生父已死亡,而生父生前未為認領或撫育,此時則無任何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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