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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92年律師有關人格權問題
發表人 小君  

發表日期

9/12/2005 1:50:22 PM
發表內容 92年律師第四題,案例事實若改為:
     患有精神疾病之乙,看到紅衣會感到驚恐不已,但同事甲並不知乙有此困擾,偏偏同事甲又好穿紅衣上班,乙能否訴請法院禁止之?

1.那麼解題是否就不能依民法第148條第一項的權利濫用?
2.學生是以王澤鑑老師的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來解題,是否可行?

解題如下:
乙得依民法第18條第一項請求甲不得穿紅衣服上班
(1)甲有加害行為--------------甲穿紅衣上班
(2)乙的權利受到侵害--------乙的精神受到莫大痛苦,人格法益
受到侵害
(3)甲的行為是屬不法--------甲的自由權(穿衣服的自由)與乙的
            健康權都是值得保護的權益,但兩
相權衡之下,限制甲的穿衣自由並
不會為甲帯來生活上的障礙,但如
果保障甲的自由權,則乙的健康.
心理狀態恐會因受到侵害而無法行
正常生活,所以依法益衡量及比例
原則,甲的行為應認為係屬不法

結論:乙可行使第18條請求權,請求甲不得穿紅衣上班

請問老師學生這樣的解題是否可行?

  煩請老師撥空指教,謝謝老師
回覆 465464 在9/12/2005 4:43:50 PM的回覆:
民法第18條是請求權基礎嗎?
回覆 465464 在9/12/2005 4:44:03 PM的回覆:
民法第18條是請求權基礎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5 11:44:16 PM的回覆:
這是一個很好的解題方向。

畢竟人格法益彼此衝突時,應如何調和,並沒有確定的準則,用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當然可以。


18第1項當然是請求權基礎。

構成要件:對人格權不法侵害或侵害之虞
法律效果:排除侵害,防止侵害

難道所有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效果都是損害賠償。
回覆 天龍∼神威 在9/15/2005 11:59:31 PM的回覆:
請老師有空收收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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