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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章孝嚴改姓問題
發表人 kant  

發表日期

9/10/2005 9:04: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看到您在另一則問題當中提及章孝嚴改姓『蔣』時,引起我對此一問題在身份法上的疑惑。
老師您在身份法的ppt資料上寫到「若生父死亡者」,而生前有認領或撫育者,此時係繼承回復請求權問題。而學生的問題即在於:如果章孝嚴改姓『蔣』係依據姓名條例§6之「被認領」地位申請改姓蔣,則如何由繼承回復請求權導出認領結果?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5 10:21:43 PM的回覆:
我明明說的那麼清楚,為什麼你會混淆呢?

生父生前已經認領或撫育,於生父死後,若發生糾紛,都應該與遺產有關,所以應該透過繼承回復請求權解決紛爭。

像章孝嚴不在乎遺產,只在乎姓氏,那根本是特例,而且也無法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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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會以後面投影片反推前面呢?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5 10:24:19 PM的回覆:
另外,千交代萬交代,「身分」,而非「身份」,你上課都在睡覺是不是?

回覆 kant 在9/10/2005 10:28:23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老師在79年文化法研解答認為可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但此時生父已死亡,似乎不適用ppt上「生父尚生存」這一條?
回覆 kant 在9/10/2005 10:31:55 PM的回覆:
老師
我的電腦自然輸入法自動出現[身份],真的!
回覆 kant 在9/10/2005 11:00:07 PM的回覆:
就是因為特例,所以我才好奇與百思不解•
1如果無法以訴訟解決,如上提79年文化法研解答,可以用確認之訴嗎?被告為何?
2如果這是特例,那章孝嚴是以何種方式取得被認領地位?
感謝老師的回答與原諒學生的鄙漏!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05 2:03:34 AM的回覆: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也有可能於例外情形對生父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之。但是須有確認利益。

章孝嚴那是因為他身分特殊,行政本來就是會為權力服務,這跟法律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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