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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死後取精生子有無遺產繼承權?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0/2005 1:27:52 AM
發表內容
衛署政策轉彎   連長可取精   
中央社   


可否對因公殉職的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執行遺體「取精」引發法律爭議,面對外界檢討聲浪不斷,行政院衛生署今天緊急開會研商後,終於鬆口同意家屬請求對孫吉祥遺體取精並進行試管嬰兒手術;由於取精時間已過二十四小時,家屬目前正考慮轉從睪丸組織中尋找殘存精細胞。   

孫吉祥死後取精爭議持續延燒,國軍台中醫院今天以最速件行文衛生署醫事處及國民健康局,詢問有關孫吉祥死後取精及進行人工生殖的適法性事宜。   

衛生署接獲詢問後,署長侯勝茂緊急召集國健局、醫事處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研商,最後作成同意孫吉祥家屬請求可對孫吉祥遺體取精並進行試管嬰兒手術的結論。   

衛生署主任秘書賴進祥表示,經過署內相關官員及專家學者的討論後,認為孫家要求對孫吉祥遺體取精,雖然違反人工生殖法的相關精神及規定,但人工生殖法目前仍在立法院待審中,並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衛生署最後認定,孫吉祥家屬的請求並不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因此衛生署將不予反對。   

不過,孫吉祥死亡已近三天,而一般死後取精時間若超過二十四小時,施行人工生殖的成功率不高,賴進祥指出,孫家目前已要求改採包括從孫吉祥的睪丸、副睪丸、陰囊及十cc血液等器官組織,使用醫學方式產生精子,或尋找睪丸組織內殘存的精子或精細胞,以提高成功率。   

賴進祥說,這種技術目前在台灣仍不成熟,因此,人工生殖手術最後能不能夠成功,還是未知數。
陸軍連長孫吉祥遭戰車輾斃,家屬今天重回意外現場招魂,哀戚的招魂過程讓人鼻酸;未婚妻李幸育表示,跑了好多家醫院,都沒有醫師敢動刀,不到最後關頭,她絕不放棄求精生子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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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他們是夫妻
2.假如李幸育對孫吉祥遺體取精並進行試管嬰兒手術成功


所生子女有無遺產繼承權?

回覆 6年5班 在9/10/2005 2:22:37 AM的回覆:
1.假如他們是夫妻
-----------------------------------------
 學生覺得要跟時間賽跑吧,
 
 如果蝌蚪冷凍個一兩年後才受胎,
 那鉄定不受婚生推定,
 再加上我國不承認死後收養,
 故所生子女無繼承權。

 如果遺霜於近日內就進行人工受胎成功,
 再加上胎兒早產的話,
 也許還趕得上受胎期間,
 若該子女受婚生推定,自得享有繼承權。

---------------------------------------------------------------------


2.假如李幸育對孫吉祥遺體取精並進行試管嬰兒手術成功
------------------------------------------ 
 縱使成功,
 由於兩人僅有訂婚,沒有婚生推定的問題,
 生父己死,無準正與生父認領之可能,
 再者,我國並不承認死後收養,
 故所生子女死無繼承權,


以上矬見
回覆 Aaronkuo 在9/10/2005 2:48:06 AM的回覆:
此問題,在上個月的討論區中個人有提出,茲複製該文於下。
又當時老師的回答是:個案正義應優先於法律的安定性為考量。

父親死在孩子出生前,孩子享有繼承權嗎?若母親在父親死前受孕,當然有。那母親在父親死後,利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利用父親的精子生下的小孩呢?
孩子不應因為出生的時間特殊而受到歧視,從血緣上論,這個孩子毫無疑問是這對夫妻的骨肉,但這是否表示他們應該獲得應有的權利?
若從我國民法就遺產繼承的時間點來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又是否擁有繼承權,應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孩子在父親死後受孕,顯然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似應解為非合法的繼承人。
但美國麻州高等法院卻開了一個先河,該高院院長馬歇爾法官認為:儘管父親死後受孕的孩子與其他孩子來到這個世界的方式不同,但他們擁有的權利應與其他孩子一樣。他同時指出,在類似案件中,母親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孩子與父親的血緣,同時證明父親在生前同意孩子的出生,並且許諾承擔起孩子的扶養權。故在美國麻州的規定即是:父親死後受孕的孩子仍然享有繼承權。另外加州也曾有法令規定:死去男子的精子可以作為遺產留給其女友。

個人於老師回覆後,曾有以下的想法,但是並未有合理的論據:人工生殖程序,除了國家介入管制的部分,主要仍係基於醫療機構、醫生與受術之人間的醫療契約,於不違反醫療法與其他法律強行規定的範圍內,自應得為具體醫療行為之約定。於人工生殖法尚未正式經由立法程序通過前,這是一個法律的空窗期。
又人工生殖科技的發展帶來許多人性、倫理與法律上的爭議,此等爭議往往牽動立法政策的走向,然就各種具有價值爭議性,涉及人類未來的生命面貌的科技發展進程,是不會等待法秩序的回應與規制的,科技有自己的發展邏輯與速度。
回覆 Aaronkuo 在9/10/2005 3:13:32 AM的回覆:
再提出一個小問題:
即使雙方並沒有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形式上的結婚方式,但雙方已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呢?
我國承不承認事實上夫妻?民法似無規定,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已加以明文化。並且可以依雙方的主觀意願和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認定之:
(一)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二)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三)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及程度;
(四)有無共同子女;
(五)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六)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5 3:22:12 AM的回覆:
如果單純從法律的觀點而言,根本沒有遺產繼承權,即便符合婚生子女之要件(假若早產並且現代醫學發達,透過保溫箱使早產兒存活)。

因為繼承人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亦即,須以出生而且尚未死亡為繼承人之要件。

1.未出生之遺腹子(例如,妻子懷胎3個月,夫因公殉職):

胎兒關於其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7)。所以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之繼承人要件。

2.但提前賦予胎兒有權利能力,也僅溯及於受精卵著床於子宮壁之受胎之始,所以夫若死亡,妻子始懷胎,即便透過關於其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7)之解釋,亦不能認為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之繼承人要件。
回覆 6年5班 在9/10/2005 3:46:23 AM的回覆:
的確,寫那麼多,

原來八個字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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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醜獻醜
回覆 6年5班 在9/10/2005 3:59:07 AM的回覆:
學生還有一些小疑問....
同時存在原則,照理應是用在繼承權的檢驗上。
只是:

1如果,其母希望該非婚生子女從"孫"姓(父姓),
 實務上能否如願?

2如果,該子女為及時"受婚生推定"之的"早產兒",
 此種情形,是否仍承認其為婚生子女(僅無繼承權)?

回覆 6年5班 在9/10/2005 2:58:03 PM的回覆:
摘自今天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loc=TP&sec_id=5&NewsType=twapple&showdate=20050910&ShowCat=&Header=&art_id=2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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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律師公會秘書長陳沆河律師進一步指出,小孩出生後須先跟媽媽姓,登記姓「李」,生父為不詳,李女向法院申請親子關係認定後,由法院採集孫吉祥或其直系親屬DNA比對後,確認身分無誤,始可認祖歸宗,將生父登記為「孫吉祥」,改姓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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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5 4:04:49 PM的回覆:
1如果,其母希望該非婚生子女從"孫"姓(父姓),
 實務上能否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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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可能。
但法律不是一切的判斷依據,例如,章孝嚴就變蔣孝顏。


2如果,該子女為及時"受婚生推定"之的"早產兒",
 此種情形,是否仍承認其為婚生子女(僅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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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關係,當然有可能為婚生子女,但仍無遺產繼承權。


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那麼神奇...........,那幹麼唸父母子女關係這些相關法律,釋字587解釋唸它幹什麼?1063婚生否認?1067強制認領?1064之準正唸它幹什麼?

DNA鑑定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就解決一切了?民訴589那麼多種親子關係訴訟種類全部廢除算了。

4.許多的律師考上之後,都不唸書,法學水準比一般考生都來得低落。滿嘴父母爭奪子女監護權.............

回覆 6年5班 在9/11/2005 12:58:53 AM的回覆:
所以我不只期許自己考上......

也期許自己考上後,至少也要像準備考試時一樣用功,

免得成為後進們的笑柄.
回覆 6年5班 在9/11/2005 2:10:49 PM的回覆:
今天的YAHOO網站      

http://tw.news.yahoo.com/050911/195/2aawx.html


律師林瓊嘉表示,李幸育生的小孩要認祖歸宗,可透過取得繼承權來確認親子關係,首先得向法院提出訴訟,透過DNA檢驗確認親子關係,取得繼承權,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生父是孫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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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05 3:22:29 PM的回覆:
民法將修正   父死   私生子將可提認領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決定在民法親屬編增訂「死後認領制度」,明定生父死亡後,私生子女仍可提起認領之訴,且刪除現有的請求權時間限制;如此將可落實血統真實原則,保障子女利益,以符合我國認祖歸宗的傳統民情。

近幾年政商聞人去世,屢傳私生子女要求認祖歸宗或繼承遺產的糾紛。增訂死後認領制度,將有法依循,或可平息這類紛爭。   

現行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必須證明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由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向生父請求;條文並限定請求權年限,非婚生子女必須自成年後兩年內,或生母自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若不行使,認領的請求權就消滅。

近年來,民法的認領規定頻受挑戰。法務部認為,認領趨向「客觀事實」主義,尤其是DNA比對可鑑定血親關係時,法院應根據事實作判斷;於是參酌外國立法例子,配合我國情及相關制度,在民法親屬篇中提出修正條文。

法務部新修正的條文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時,得向生父繼承人提起,生父無繼承人,得向法院所選定適當之人為之。

不過,增訂的死後認領制度,對於能否強制被繼承人進行DNA比對,條文中並未明定。法務部指出,還是必須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現行民法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出生的子女,推定丈夫就是孩子的父親,生父若另有其人,夫或妻可以在知悉子女出生起一年內提起否認訴訟,小孩和生父則沒有資格;但生母常錯過訴訟時機,造成小孩無法「正名」。

法務部認為,鑑於保護子女最佳利益、落實血統真實原則,並配合大法官釋字五八七號解釋的意旨,也增訂「子女可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明定子女能證明生父另有其人時,得在知悉兩年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在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出。   

【2005/09/11   聯合報】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05 3:24:57 PM的回覆:
增訂死後認領(我國實務對認領採給付之訴)這才有可能解決,什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都是亂扯一通。

或者我國實務更改見解,認領之訴變更為形成之訴,由法院以形成判決創設親子關係,亦可不修法之下,達成相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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