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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向李老師請教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9/9/2005 10:39:06 AM
發表內容 老師上課時常提醒我們要注意新聞
題目極可能從其中出來
報載吳火獅的私生女○○○年二十一歲
提起確認與吳火獅的親子關係之訴
若獲勝訴,則可取得吳火獅的繼承權
問題一:
依據民法1067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的除斥期間為成年後二年間行之
而吳火獅顯然已經身故
依訴訟需有對立的當事人原則
○○○顯然已喪失請求認領的形成權地位
自無法依該條取得法律上的權益
是否可另提起「確認之訴」維護其法律上之權益?
問題二:
若許其得以提起確認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並進而取得繼承權
則在實體法上本已不得行使之權利(請求認領的形成權)
則可透過確認之訴加以救濟
且不受除斥期間之限制
隨時皆可為之
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將因訴訟法而有所變更
顯然破壞實體法的安定性
而民法1067條之規定將因訴訟法的確認之訴而有被架空之疑?
回覆
李俊德 在9/9/2005 11:43:22 PM的回覆:
老師上課時常提醒我們要注意新聞
題目極可能從其中出來
報載吳火獅的私生女○○○年二十一歲
提起確認與吳火獅的親子關係之訴
若獲勝訴,則可取得吳火獅的繼承權
問題一:
依據民法1067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的除斥期間為成年後二年間行之
而吳火獅顯然已經身故
依訴訟需有對立的當事人原則
○○○顯然已喪失請求認領的形成權地位
自無法依該條取得法律上的權益
是否可另提起「確認之訴」維護其法律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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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能取代認領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不能取代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建議你看釋字587之聲請事實

很多人以為民訴247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的增訂,可取代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或認領子訴,那是搞不清楚民法1067及1063及確認之訴的本質差異。

1.如果事實上生父根本對婚外情所生子女,未有過問,完全置之不理:
法律上親子關係明確不存在:認領子女。

2.如果事實上生父曾經照顧婚外情所生子女,給付過生活費,但事後完全翻臉不認帳:
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3.如果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然係妻通姦所生:
法律上親子關係明確存在:否認婚生子女。

4.如果對無真實血統之子女為認領或疑似準正:
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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