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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問題
發表人 朱哥  

發表日期

9/8/2005 8:26:1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177的不法管理和957條的無因管理是什麼關係?改若是惡意的話,似乎就可以直接成立不法管理啦,二者可能是競合關係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05 9:00:32 PM的回覆:
二者觀念不同。

但957有機會透過不法管理177主張權利,可以看一下林誠二老師於本土71期的文章。
回覆 朱哥 在9/8/2005 9:46:41 PM的回覆:
老師我就是看了那邊文章
不過我覺得奇快
該文章之題目難道不可以直接依民法177嗎
為何還要透過957來准用阿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05 11:05:45 PM的回覆:
我想很多人看了那篇文章可能會掛掉,本來想「留一手」保留給上課的民法學員,但你都問那麼清楚了...........告訴你好了

重點在於方向,亦即誰對誰主張權利:

957依無因管理(176,177)主張權利:
乃是不法管理人對所有權人主張必要費用之償還

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主張權利:
乃是原所有權人對不法管理人對不法利益之償還
回覆 嗯........ 在9/8/2005 11:26:36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我記得以前上物權時
老師有說過及謝在全老師新版的物權上都有提到
957的問題.....
嗯........記憶又有些回來了
回覆 朱哥 在9/9/2005 12:04:4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我終於懂了
那篇文章還真怪
將二個交雜在一起
真是非常非常的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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