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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之承認
發表人 法律新手  

發表日期

9/7/2005 7:38:13 PM
發表內容 這是一個我朋友發生的案例:16歲的甲於幫公司送貨途中撞毀乙的車子      修車費5萬元      甲答應乙分10期償還      每個月償還5000元      結果只還了2期共1萬元後即避不見面      近3年後甲入伍服役      請問:
這時可以要求扣甲當兵的薪水嗎?我朋友問我時      我就說按民法第197條時效已經消滅了      但是我想是否可以用129條的承認      先想辦法找出甲      叫他寫一個證明之類的      而使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或是再轉而向公司要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之承認我知道包括部分清償,緩期清償,提供擔保,同時履行抗辯權      那是否就算時效已經消滅      但是只要債務人承認      則時效就中斷而重新起算?   或是跟144條第2項有所關聯?我想了很久但百思不解..麻煩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05 10:52:11 PM的回覆:
甲答應乙分10期償還                  每個月償還5000元   
----------------------------------------------------------------------------------和解後,時效用126為5年了。               
回覆 法律新手 在9/8/2005 10:36:50 AM的回覆:
那再請問老師      如果已經超過5年      我到他的部隊找到他
跟他說如果再不還錢就要跟他的長官說      結果他就給我1000
說剩下的等發薪水每個月還2000      那這樣子是否就算是129條的承認而使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一定得寫下證明嗎)
我不知道129條的承認該怎麼用..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05 12:33:05 PM的回覆:
這是144第2項之承認

叫他寫下本票,這是比較簡單的方式,日期須空白。
回覆 法律新手 在9/10/2005 1:53:4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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