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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請求權基礎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9/2/2005 5:01:47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
甲明知乙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仍將其汽車借予乙駕駛,乙駕車肇事傷丙,丙是否可向甲請求賠償?依據為何?
(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184條第2項?)
3Q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5 6:53:51 PM的回覆:
都可以試試看。

不過我認為可能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5 7:12:32 PM的回覆: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僱用之泰籍工人CHANYOOD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凌晨零時五分許,無照駕駛上訴人所有自用小貨車,途經台北縣蘆洲鄉和平路一○四號
與九七巷口時,疏未注意靠右行駛,迎面撞上伊所騎機車,伊人車倒地,因而頭部外傷,致腦挫傷、顱內出血併左側肢體偏癱、智力輕度遲滯之傷害。CHANYOOD並無駕照,上訴人竟將小貨車交其使用,對其因執行職務過失所致之損害,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伊所受損害為醫藥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六千五百六十三元,減少工作收入
六百九十五萬八千元,精神慰藉金五十萬元,合計七百九十一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等情,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五百十六萬三千四百九十二元,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超過上開金額及其利息部分之請求,已經原審法院於更審前判決駁回確定)。
---------------------------------------------------------------------------------
84年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參考一下
回覆 pig 在9/5/2005 5:12:24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答覆,
另學生在司法院網站搜尋結果,有下列幾則判例足供參考:
1.關於汽車所有人甲明知乙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其所有汽車交乙駕駛,有無過失部分,67年台上2111號判例:「上訴人明知加害人張某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採肯定說。
2.關於甲上開過失行為與丙之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部分,上開判例亦採肯定見解,茲節錄其判例全文如下:
「.......張錦洲並無駕駛執照,為上訴人所明知,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且如其未將該車交張錦洲駕駛,殊無從發生撞死陳水木之結果,是其行為與損害之發生,亦難謂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應予准許......」。
3.惟觀諸:
(1)23上107號判例:
「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間,縱有如無甲之行為,乙即不致死亡之關係,而此種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謂乙係被甲侵害致死。」
(2)30上18號判例、48台上481號判例: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意旨,均認過失行為與損害之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號判例:「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足資參照。
4.學生淺見:
67年台上2111號判例理由內雖謂「其行為與損害之發生,亦難謂無相當之因果關係」,惟依其所述「如其未將該車交張錦洲駕駛,殊無從發生撞死陳水木之結果」內容,似為「條件說」之內容.而非「相當因果關係說」,果爾,老師您認為甲之過失行為與丙之損害結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應屬的論,學生亦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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