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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交通事件之管轄?
發表人 流川楓  

發表日期

8/31/2005 11:20:18 A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人知道交通違規異議案件之管轄法院為何?除異議人之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外,行為地之法院是否亦有管轄權?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05 8:48:04 PM的回覆: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9)。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刑事訴訟5)。
----------------------------------------------------------------------------------
犯罪地包含發生地,行為地與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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