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準正,不以真實血統為要件?
發表人 小古  

發表日期

8/30/2005 7:33:21 PM
發表內容 通說認為準正不有真實血統聯繫,那麼§1064條文中的「生父」二字如何解釋?又應以何標準判斷誰才是所謂的「生父」?假若甲女未婚懷孕生一子A,未經任何人認領、撫育,則嗣後不管甲女與誰結婚,A子都會因準正而被視為甲女配偶之婚生子女?

而違反真實血統的準正,不管是以提起確認之訴、類推§1063II或類推§1066為救濟管道,似均有疑義。
1.提起確認之訴必須要有確認利益,法律既「視為」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已經十分明確,似無確認利益可言。
2.§1063I用語為「推定」,所以得以同條第二項的否認之訴來推翻之;而§1064之用語則為「視為」,如何可舉反證推翻?3.而§1066的否認,法律上「視為」的效果可因當事人的否認而被推翻?
回覆 小古 在8/30/2005 7:40:21 PM的回覆:
更正一下!

通說認為準正不有真實血統聯繫,那麼§1064條文中的「生父」二字如何解釋?又應以何標準判斷誰才是所謂的「生父」?假若甲女未婚懷孕生一子A,未經任何人認領、撫育,則嗣後不管甲女與誰結婚,A子都會因準正而被視為甲女配偶之婚生子女?


而違反真實血統的準正,不管是以提起確認之訴、類推§1063II為救濟管道,似均有疑義。

1.提起確認之訴必須要有確認利益,法律既「視為」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已經十分明確,似無確認利益可言。

2.§1063I用語為「推定」,所以得以同條第二項的否認之訴來推翻之;而§1064之用語則為「視為」,如何可舉反證推翻?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05 12:28:03 AM的回覆:
通說認為準正以有血統聯絡為必要。

沒有血統聯絡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
回覆 小古 在8/31/2005 12:31:38 AM的回覆:
原來是我筆記寫錯了!
謝謝老師那麼晚了還回答我的疑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