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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第二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8/29/2005 4:12:50 PM
發表內容 各位同學:
今年律師刑法第二題是否在考30上2671號判例及牽連犯?
「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上訴人率人向被害人屋內開槍射擊,雖因被害人事先走避未遭殺害,然上訴人既認其尚在屋內而開槍,不能謂無殺人事實之認識及發生死亡結果之希望,而其犯罪結果之不能發生,既係由於被害人事先走避之意外障礙,則上訴人對此應負故意殺人未遂之責
,自屬毫無疑義。」
回覆 pig 在8/29/2005 4:41:47 PM的回覆:
剛剛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好像又是在考刑法第26條但書的不能犯之適用範圍
ex:19上1335例、48台非26例、70台上7323例
回覆 pig 在8/29/2005 4:49:48 PM的回覆:
似乎也有學理上「事實欠缺」的影子
見72台上2846決、75台上120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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