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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玻璃娃娃事件是否可用民法148條來解呢?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8/28/2005 7:38:41 PM
發表內容 第      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回覆 疑惑 在8/28/2005 7:50:2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83   年   台上   字第   2348   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差距甚大者,或其取得權利之初,即明顯知悉其嗣後權利之行使,將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重大之損失者,非不得視其權利之行使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
................................................................

   
回覆
李俊德 在8/28/2005 7:54:07 PM的回覆:
我認為不構成148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等等。

但我認為該判決大有商榷之餘地,想一想,研究所搞不好會成為命題之一。

熱心助人,亦須量力而為。陳同學並非專業照顧之人,未衡量本身能力造成損害結果,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審法官說他同情陳同學的遭遇,也在審理期間力勸兩造和解,但法律規定有百分之1的過失,也是有過失,所以按照法理情,仍然必須為敗訴判決。..........
---------------------------------------------------------------------------
大家一起想一想..............
回覆 6年5班 在8/28/2005 9:27:00 PM的回覆:
我不知詳細事實經過,
據報載當事人間之關係應屬無償,

我覺得可否解釋為"非法律事實"(好意的施惠關係),

因為在討論其侵權行為責任時,其中一說,認為在無償情形時,陳同學僅須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以上純屬矬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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